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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残疾男子提醒楼上邻居噪音过大 , 被对方3人身揣裁纸刀和钢锉打跪在地 , 情急之下他挥刀就刺 。
案发前一天 , 因单元门年久失修门锁有些不灵 , 残疾男子任某(肢体四级残疾 , 为脑梗死后遗症 , 右肢轻瘫)遂拿了一些工具进行修理 。 中途 , 住他家楼上二十多岁的李姓姑娘恰巧回来 , 任某就出言提醒她 , 以后关门轻点 。
姑娘觉得任某当真是多管闲事 , 当即辱骂任某 , 脏话中还夹带了长辈 。 “就提醒你轻点关门 , 你凭什么就辱骂我 , 还骂我父母!”气不过的任某锤子都没放下 , 就追上去用手拍门与姑娘理论 。 后被邻居劝回 。 结果姑娘听任某走了 , 打开房门 , 哭得梨花带雨 , 对着电话那头委屈道:妈 , 楼下邻居欺负我 , 他拿着锤子追赶我 , 还用锤子砸咱家的门!宝贝女儿被人欺负 , 哪个父母能忍?姑娘父母当即火速赶回家 , 敲任某的房门 , 讨要说法 。 双方爆发争吵 , 期间还有推搡拉扯的行为 , 又是邻居拉开的 , 最后双方闹到了派出所 。 这个姑娘平常生活中就不注意 , 经常就弄出较大的噪音 , 房子又不隔音 , 邻居大声说话都能听见 , 噪音大确实影响生活 。 经过派出所调解 , 双方表示此事就此打住 , 而姑娘一家也表示以后会注意 , 尽量不弄出较大声响 。
却不曾想 , 回去后姑娘依旧我行我素 , 甚至蓄意报复 , 故意制造声响 , 表达不满 。
案发当日晚上八九点 , 楼上还叮叮当当 , 任某一家实在难以忍受 。 等听到姑娘的父亲李某外出回家正在上楼梯 , 任某连忙打开房门 , 让其劝说不要再一直弄出声响 。 李某应下后走回家 。
不久 , 楼上发生争吵 , 有女人的声音喊到:你怎么帮外人说话!
一会 , 楼上一家三口拿着两把裁纸刀和一把钢锉 , 到任某家砸门辱骂 。
欺人太甚!任某不顾妻子阻拦 , 拿着一把水果刀打开房门 。
对方人多势众 , 一个照面就将任某打得跪倒在地 , 任某胸口还被对方用利器刺伤 。
情急之下 , 任某拿刀就刺 , 姑娘和其母亲接连倒地身亡 , 其父亲李某趁乱逃走 。
很快 , 任某被警方控制起来 。 后来 , 检方控诉其故意伤害 。
故意伤害?对方人多势众 , 手拿凶器 , 而任某是一位残疾人 , 双方力量对比悬殊 , 并且对方一个照面就将任某打得跪倒在地 , 对他造成刺伤 , 这难道不是严重危害任某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吗?
虽然任某后来造成了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 但是《刑法》第20条规定 , 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也就是说 , 当防卫人面对的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时 , 因为不法侵害太紧迫与严重 , 防卫人可以采取较大的反击力度 , 即便造成了对方伤亡 , 也是必要的、相当的 , 同样是正当防卫 。
那么 , 任某的行为构成“特殊防卫”吗?
对此 , 法院持否定态度 。 即当时任某所遭遇的不法侵害还未达到如此紧迫和严重的程度 , 能让他直接将人捅死而不负刑事责任 。
首先 , 法院肯定了任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 对方一家三口携带工具砸门辱骂 , 对任某进行殴打 , 并用利器将其刺伤 , 不法侵害明显 , 任某对此予以防卫 , 实施反击行为 , 具有防卫性质 。
但是 , 对方三人也只是因邻里纠纷上门滋事 , 主观上只是想教训任某一番 , 并不存在行凶的故意 , 因此无法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辽宁,残疾男子提醒楼上邻居噪音过大,被对方3人打跪在地】其次 , 三人虽然携带了工具 , 但仅对任某造成轻微伤 , 可见其手段并不激烈 。 而且 , 在对方人数和力量明显占优的情况下 , 并没有强力冲撞进入任某家 , 可见他们也没有伤害任某家人的意图 。
综上 , 从对方意图和手段上来讲 , 任某当时所面临的不法侵害并非紧迫和严重 , 他应该有更好的防卫选择 。
但是任某却持刀连续捅刺3名被害人 , 致两人死亡 , 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 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 , 属于防卫过当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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