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锦,一16岁女孩网购农药后,服药自杀。女孩父母将网店和厂家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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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 , 一16岁女孩网购农药后 , 服药自杀 。 女孩父母将网店和厂家告上法院 , 索赔81万余元 。
事发时 , 女孩小丽还在上高中 , 因为学习跟不上 , 压力大 , 心情不好 , 就在网上一家农资经销部买了两瓶“敌草快” 。
几天后的凌晨 , 小丽父母发现孩子不对劲 , 又看到农药瓶子 , 赶紧将孩子送到医院抢救 。 但经过两家医院的抢救 , 小丽仍然不幸去世 。 之后 , 小丽父母将农资经销部和厂家告到法院 。 他们认为 , 农资经销部卖药时没有核实小丽的年龄、用途 。 小丽作为城镇居民购买农药 , 农资经销部也没有提出质疑 。 而且“敌草快”标注为低毒 , 又写着“无特殊解药” , 相互矛盾 , 既然是低毒 , 就应该有抢救措施 。 因此 , 要求农资经销部和厂家承担连带责任 , 赔偿81万余元 。 农资经销部辩解说 , 自己是依法设立的有销售农药资质的主体 , 销售的农药符合法律规定 , 销售平台和销售方式都是合法的 , 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厂家辩解说 , 自己有生产农药的资质 , 涉案农药属于低毒农药 , 有检验报告 , 且系常用农药 , 允许线上线下销售 。 农资经销部也向厂家出具了销售资质 , 具有销售资格 , 所以厂家对小丽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 不该承担责任 。
一、本案不属于特殊侵权案件 。
这个案件里 , 小丽父母同时要求农资经销部和厂家承担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如果是农药存在质量缺陷造成小丽死亡 , 小丽父母确实可以同时要求农药的厂家和农资经销部承担赔偿责任 , 而且不考虑厂家和农资经销部是否存在过错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 小丽父母提交了一份其他法院的判决书 , 显示四川一22岁女子 , 因为赌博在宾馆服农药自杀 , 最终法院判决农药经销商承担责任 。 但那个案子就是因为农药存在质量缺陷 , 在药品中添加了国家已经禁止使用的“百草枯”成分 , 所以经销商需要承担责任 。
而这个案件与那个案件并不相同 , 这个案件里 , 小丽父母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农药存在缺陷 , 其主张的过错主要是经销商在销售中的过错 。
因此 , 本案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品责任纠纷 , 而是一般侵权纠纷 。 二、农资经销部与厂家是否与承担责任?对于一般侵权纠纷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要让他人承担责任 , 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存在过错;2、受害人有损害后果;3、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 缺一不可 。 这个案件里 , 小丽是自行服用“敌草快”身亡 。
对农资经销部而言 , 他们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 , 符合《农药管理条例》中对农药经营的规定 。 而且“敌草快”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范围 。 小丽购买“敌草快”时 , 已经年满16周岁 , 当时就读高中 , 具备相当的知识及辨别能力应当知道农药的用途和毒性 , 仍然购买并服食 , 销售者通常出售农药时一般无法预知购买者系用于自杀 。 小丽父母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农资经销部存在其他过错 。 因此 , 不能认定农资经销部存在过错 。 而对于厂家而言 , 其具备相关手续及资质并出具案涉“敌草快”的检验报告单 , 因此也不存在过错 。 法院认为 , 小丽服用农药死亡令人惋惜 , 但她的死亡结果系其自己主观因素主导 ,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丽的死亡与农资销售部、厂家存在因果关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故对原告的诉请请求 , 法院不予支持 。 最终 , 法院判决 ,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 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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