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比别人少,是哪些地方出了问题?来硕拆迁律师解读】
在拆迁越来越普遍的今天 , 被征收人稍不留神便落入了征收部门的陷阱当中 , 如何识别拆迁中的陷阱 , 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
以下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郭丹丹律师对于拆迁维权的相关解读 , 供大家参考和阅读 。
1、有无合法的拆迁公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予以公告 , 征收公告往往会告知我们征收项目的名称、征收的范围等内容 , 我们可以据此判断我们的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之内 , 同时我国明确规定了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对房屋进行征收 , 对征收项目的性质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 但仅凭项目名称 , 我们无法准确的判断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因为在实践操作过程中 , 总有一些征收部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行“商业开发”之实 , 擅自征收 , 侵害百姓权益 。 因此 , 我们可以采取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相关的信息 , 对于违反法律作出的征收行为 , 我们要坚决抵制 。
2、房屋拆迁评估是否合理评估报告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条件之一 ,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们能够获得补偿款的多少 。 就评估报告而言 , 从评估机构的选择开始便要遵照严格的评选机制 。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 ,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因此 , 协商选定作为房地产评估机构产生的首选方式 , 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可选择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方式 。 所以 , 如果未经被征收人协商 , 征收部门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评估 , 这样的评估报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3、拆迁补偿是否落实到协议实践中 , 一些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的“糖衣炮弹”下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 有的抵不住征收部门的威胁草草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 , 更有甚者对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也“随波逐流” , 同征收部门签订了不平等的补偿协议或者签订了空白协议 , 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 但是协议一经签订 , 想要反悔却是难上加难 。 因此 , 来硕律师提醒您 , 在协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 , 不要贸然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一旦签订了补偿协议 , 就代表着你同意了征收部门给出的补偿安置方案 , 日后再发现协议中存在不平等的条款 , 也无法有效的对被征收人的权益进行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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