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男子在美国出差时,银行卡在泰国被盗刷42.6万


福建厦门,一男子在美国出差时,银行卡在泰国被盗刷42.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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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一男子在美国出差时,银行卡在泰国被盗刷42.6万


福建厦门 , 一男子在美国出差时 , 银行卡在泰国被盗刷42.6万 。 他立马冲到附近的ATM机旁 , 用银行卡取款100美元 , 然后连续输错三次密码 , 将银行卡锁定 。

回到厦门后 , 男子去银行协商 , 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及利息 。 银行认为自己并无过错 , 拒绝赔偿 。 双方僵持不下 , 只好报警解决 , 并因此闹上法庭!



方某是厦门一家科技公司的高管 , 他经常飞往日本、美国、印度等地 , 与国外公司会谈 , 以促成商业上的合作 。 早些年 , 方某在厦门的一家银行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 , 以用于日常工作和生活上的开支 。 因为自己非常忙 , 有些时候 , 方某也会让自己的助手安某用银行卡去办理取款和付款业务 。
这一次 , 方某去美国出差 , 忙完工作后 , 已经是深夜11点了 。 他回到酒店洗漱好 , 准备安心睡觉时 , 手机里突然连续传来好几声信息提醒 , 上面显示自己的借记卡被人用POS支取人民币5次 , 总金额共计42.6万元 。 卡明明在自己的身上 , 怎么会被人用POS使用呢?稍一思索后 , 方某明白了是怎么回事 , 自己很有可能是遇上了伪卡盗刷 。 想到卡上还有30余万元 , 方某立马披上外套出了酒店 , 来到附近的一个ATM机旁 , 用银行卡取款100美元 , 并打印了交易凭条 。

随后 , 他将卡取出 , 再次插入 , 连续输错三次密码 , 将银行卡锁定 。 第二天上午 , 方某拨打了国内银行客服电话 , 要求银行将自己的这张银行卡冻结 。 在美国谈完业务 , 方某乘飞机返回国内 。 到达厦门后 , 他第一时间赶去银行处理被盗刷的事情 。 方某认为自己的银行卡没有丢失 , 一直是随身携带 , 如今被盗刷42.6万 , 这显然是银行的系统出现了漏洞 , 银行理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及利息 。
银行则认为是方某没有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 , 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 才出现了盗刷行为 , 所以他应该为自己的过失买单 。 双方争执不下 , 方某选择了报警处理 。 警察调查后 , 确认方某银行卡被盗刷的地点是在境外的泰国 。 因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 方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

本案是银行卡纠纷 , 属于民事案件 ,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倘若方某对自己的主张不能完成举证责任 , 那么他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 对此 , 他给出了以下几点理由:1、自己在银行开户办理借记卡 , 并将存款存入卡中 , 银行有义务保障自己卡内资金安全;2、盗刷行为发生时 , 自己和银行卡都在美国 , 这有机票、公司证明、消费记录和ATM机取款100美元的交易记录作为凭证;3、盗刷行为发生后 , 自己用ATM机锁定银行卡 , 继而向银行拨打客服电话申请冻结 , 已经是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
【福建厦门,一男子在美国出差时,银行卡在泰国被盗刷42.6万】银行在听完方某给出的理由后 , 也针锋相对地进行了反驳:第一、方某本人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的义务 , 他却经常让助手安某持银行卡办理取款和转账 , 这破坏了密码的唯一性和隐秘性 。 第二、方某和妻子曾两次去过泰国 , 持涉案银行卡在POS机和进行过多笔消费 , 已经造成密码泄露 。 第三、根据《银行借记卡章程》规定 , 凡是用密码进行操作的 , 均视作持卡人本人所为 。 所以银行卡在泰国被人用POS机和密码交易 , 应该是算作方某自己操作的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和银行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 银行负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提供安全交易环境、设备的义务 。 方某的银行卡随身携带 , 这有他在发生盗刷后 , 去ATM机取款100美元的交易记录和凭条作为强有力的证据 , 那么可以认定 , 在泰国的盗刷属于伪卡盗刷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规定 , 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 , 因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造成损失的 ,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银行在管理技术上存在漏洞 , 致使不法分子用伪卡操作时 , 银行系统不能识别伪卡 , 银行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 至于银行提出的第三点 , 那是真卡交易时才算数 , 伪卡自然不在规定之内 。 另外 , 不法分子通过POS机盗刷42.6万 , 必然使用了密码 。 可密码具有唯一性和隐秘性 , 只能是持卡人自己知晓 , 负有严格保密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 方某多次将卡片交给他人办理业务 , 这的确会造成了密码的泄露 , 他应该为自己的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 至于银行提出的方某将密码泄露在了泰国 , 这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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