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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 , 一老人在儿子儿媳买房时 , 支付18万元给儿媳用于首付和装修 。 后来 , 儿子儿媳离婚 , 儿子给老人补打18万元的借条一张 。 老人将两人告上法院 , 要求偿还 。 儿媳辩解说 , 这钱是赠与 , 不是借款 。
老人姓刘 , 儿子小刘和女子黄某结婚多年 , 有个孙女 。
【湖南郴州,一老人在儿子儿媳买房时,支付18万元给儿媳用于首付和装修】
2016年 , 小刘和妻子按揭买房时 , 钱不够首付 。 老刘就分两次 , 打了6万元到儿媳妇黄某的银行卡上 。 除此之外 , 黄某还从老刘给孙女存的学费里 , 取了2万元出来 , 一块交了房子的首付 。
2019年 , 小刘拿到房子以后 , 装修钱也没有 。 老刘又分了4次 , 给儿媳妇黄某转账10万元 。
没想到刚转完钱2个月 , 老刘就听说小刘和黄某在闹离婚 。 没过几个月 , 两人更是开始分居了 。
这个时候 , 老刘就多了个心眼 , 让儿子给自己打借条 。 小刘在2020年2月 , 给老刘出了两张借条 , 一张写为买房向老刘借款8万元 , 一张写为装修房子向老刘借款10万元 , 还注明钱转到了黄某账户(2万元从老刘存在黄某处的小孩读书基金中支取) 。
今年上半年 , 小刘和黄某打离婚官司期间 , 小刘要求把借老刘的18万元一并处理 。 法院认为 , 因为小刘出的借条系刘某一人在夫妻分居期间出具 , 在该案中不作处理 , 如果老刘认为是小刘和黄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 可另行主张权利 。 最终判决小刘和黄某离婚 , 房子归女方 , 女方补偿男方34万元 。 但没对18万元钱进行处理 。 之后 , 老刘把小刘和黄某告到法院 , 要求两人一并偿还这笔钱 。 黄某辩解说 , 18万元并非借款 , 她从来没有向老刘借钱的意思 , 而是赠与 。 借条是小刘在两人分居期间出具 , 她没有追认 , 也不知情 , 所以不同意还款 。
由于现在房价高昂 , 如果老人不帮忙的话 , 年轻人买房非常困难 , 所以这种纠纷在生活中十分常见 。 而大多数情况下 , 由于不少老人习惯用现金的方式交付钱款 , 所以不少老人在发生纠纷以后 , 连给了子女多少钱都很难证明 。 像这个案件里这样 , 老人能够很清楚地证明自己一共给了多少钱的 , 算是比较少见了 。 现在这个案件剩下的问题 , 就是老人给的钱究竟算是借款还是赠与了 。 对于这个问题 , 法院首先认为 , 一、关于钱款的用途 。 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屋 , 因两被告支付该房首付款时和对该房进行装修时需要资金 , 原告为此共计支付给被告黄某180000元用于支付首付款和装修 , 因此上述款项系用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 。 二、关于是借款还是赠与的问题 。 原告因两被告闹离婚 , 为此要求被告刘敏就上述款项出具借条 , 被告小刘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 , 确认上述款项属于向原告的借款 。
被告黄某虽然主张上述款项是原告对两被告的赠与 , 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上述款项有赠与给两被告的意思表示 。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 , 父母对子女的资金支持不应理所应当地认定为赠与 , 在无直接证据证明父母出资系赠与还是借贷的情况下 , 应将父母的资金支持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 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 , 属于父母主张债权或者放弃债权的范畴 , 与债权本身无关 。
综上所述 , 虽然被告小刘系在与被告黄某分居期间出具上述借条、确认上述款项属于借款 , 这与其系原告的儿子 , 以及与被告黄某离婚有关 。 但如前所述 , 若仅因原告与被告小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而否定上述款项属于借款 , 既有违公平原则 , 又不符合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 上述180000元属于两被告向原告的借款 , 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 最终 , 法院判决 , 被告小刘和黄某偿还老刘借款18万元 。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 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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