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一男子将200万存入银行。第二年去取现时,发现账户上200万不翼而飞


黑龙江哈尔滨,一男子将200万存入银行。第二年去取现时,发现账户上200万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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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一男子将200万存入银行。第二年去取现时,发现账户上200万不翼而飞


黑龙江哈尔滨 , 一男子将200万存入银行 。 第二年去取现时 , 发现账户上200万不翼而飞 。 男子去找银行理论 , 银行称钱早已被男子的代理人取走 , 可男子却说对此事毫不知情 。 双方争执协商未果 , 男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 要求赔偿本金及利息共209万 。 此案经过三审三决 , 每次的判决结果均大不相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男子孙某是一位商人 , 从事建筑材料供应 。 在辛苦挣到200万后 , 孙某将200万先后两次存入银行 , 每次存入两年定期存款100万 , 与银行约定年利率2.25% 。 将钱存好后 , 孙某便继续忙生意 , 转眼就过去了一年多 。 到了第二年 , 由于市场的变化 , 孙某的生意出现了资金链上的短缺 。 他便去银行 , 想以损失利息的方式将其中的100万先取出来周转 , 却发现账户上连一分钱都没有 。 孙某急了 , 连忙去查询另外一个账户 , 却发现上面原本该有的100万也不翼而飞 。 200万就这样凭空消失 , 孙某找到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是怎么回事 。 通过各种调查和查询 , 最终得知 , 在孙某第二次存入100万时 , 银行工作人员陈某以省行有任务、办理存款可额外增加利息为由 , 拿着孙某的身份证和存折 , 将200万全部提取并转存 。
【黑龙江哈尔滨,一男子将200万存入银行。第二年去取现时,发现账户上200万不翼而飞】
孙某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 本息共计209万 。 银行称陈某是被公司除名的原工作人员 , 他提取转存200万是孙某自己委托代理的 , 合理合法 , 所以银行不负有任何责任 。 双方争执不下、协商未果 , 孙某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 。 一审法院认为:1、孙某将钱存入银行 , 双方是储蓄合同关系 , 银行有保障存款安全的责任 , 孙某有支取存款的权利;2、银行在个人账户申请书中有代理人栏目 , 孙某没有填写和注明 , 也没有明确授权陈某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 故而将陈某作为孙某的取款代理人缺乏依据;3、陈某是银行被除名的原工作人员 , 在支取孙某的200万时 , 所留签名与真实姓名不符 , 银行没有尽到审查注意的义务 , 也没有与孙某进行电话核实;4、银行主张陈某凭孙某的密码取款 , 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 孙某也对此否定 , 所以不予确认 。
综合来看 , 银行在未确认孙某与陈某代理关系的情况下 , 让陈某仅凭孙某的存折和身份证就取走所有存款 , 是银行违约 , 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 因此 ,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给付孙某存款本金200万 , 利息按照存款实际天数计算 , 案件受理费用由银行承担 。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 , 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审理后 , 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1、孙某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有效 , 按照《商业银行法》第29条和《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 , 孙某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权利 , 并且负有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存折及密码的义务;2、银行为陈某办理取款业务时 , 核对了陈某和孙某的有效身份证件 , 并留下了复印件 , 陈某拿着孙某的存折并输入正确密码 , 应该被认定为代理取款关系成立;3、孙某存款时未办理短信通知业务 , 所以在陈某取款时没有电话通知 , 是银行并没有通知义务 , 不应以此承担责任;综上所述 , 陈某代理取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 银行履行了相应职责 , 并无过错 。 孙某自愿将存折和身份证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 , 安全防范意识不够 , 应该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 所以 ,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 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 两次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均由孙某承担 。
面对二审结果 , 孙某当然不认同 , 于是再次提出上诉 , 本起案件进入三审 。 在仔细查明事情的经过 , 并结合一、二审的判决后 , 三审法院认为:1、孙某和银行是储蓄合同关系 , 孙某享有取得本金和利息的权利 , 银行负有支付本息并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2、陈某持孙某的身份证、存折和密码 , 通过开、销户的方式 , 代理孙某支取存款 , 但是按照规定 , 销户只能由开户本人进行 , 代理人不能代办销户 , 工作人员违规办理 , 银行在管理上存在漏洞 , 所以应该对孙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3、孙某自己将身份证、存折交给他人 , 应该知晓由此造成的后果 , 对于陈某获取自己存折密码 , 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 综合以上三点 , 孙某对陈某盗取200万存款的本金及利息负主要责任 , 银行负次要责任 , 承担2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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