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二人为了生意融资,先后献身于同一银行职员后被骗,结果悲剧( 二 )



2009年7月 , 刚有起色的企业再次陷入危机 , 资金问题 , 再次困扰到已经接收一段时间的茹萍身上 , 法院接二连三的传票也纷至沓来 , 面对此危机 , 茹萍下意识的想要求助远在外地的母亲孙梅 。
但一想到这种事一旦让自己母亲知道 , 势必让母亲着急进而影响身体 。 于是 , 茹萍决定自己解决 。
兜兜转转的资金求助路 , 好巧不巧 , 茹萍遇到了王峰 。 但茹萍是不知道王峰与母亲的关系的 。 无法绕过的茹萍为了资金 , 决定拿下王峰 。
2009年5月1日茹萍得到通知 , 要是再不上交建筑商的工程款 , 法院很快就会查封公司账号和财产 , 打算孤注一掷的茹萍 , 当晚找到王峰 , 如出一辙的一幕 , 便又发生在女儿身上 。
可是等待了一个多月后 , 茹萍并未拿到王峰所说的1000万 , 一毛钱都没有 , 当她去质问王峰时 , 王峰却说:
“我老婆和单位早知道我外边有人 , 你上哪说我也不怕 , 钱是弄不出来了 , 没办法 , 你爱咋咋得!”

2009年6月20日 , 法院依法查封了茹萍的公司账户 , 心灰意冷的茹萍在收拾母亲物品时也发现了母亲与王峰签订的那份情人协议 。
巨大的心理打击让茹萍崩溃 , 于是她提上一桶汽油 , 来到了银行 , 开始了纵火焚身的一幕 。
法理分析
茹萍选择极端的与人同归于尽的方式 , 终究算是害人害己 , 在法理上 , 已然构成犯罪 , 我们先看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罪是指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过失犯前款罪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本案 , 是按照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来评判?放火罪主要是是针对那种在公共领域内 , 针对不特定人产生危险的一种防火行为 , 而故意杀人罪则好理解 , 针对的是个人 。
本案虽然在银行大厅里 , 这种公共场所 , 有危害不特定人的危险 , 但其危险范围还是仅限于男子和茹萍本身 , 其目的也是如此 。
所以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或故意伤害罪既遂比较合适 。

追求名与利 , 正规途径下是一种上进的表现 , 孙梅母女显然是勤劳努力的一对母女 , 但任何的追逐 , 都应该有底线 , 有道德和法律两种底线 。
母女二人竟同被一个男人玩弄 , 说出来令人匪夷所思 , 又令人唏嘘不已 , 在这个社会 , 可能在事业追求上 , 女性多少有些不利因素 , 其成就一番事业确实面对的各种男人无码面对的挑战 , 但用尊严换取的东西 , 真的是一条危险的捷径 。
也正是因为有了王峰这种人 , 才会让这种悲剧多发 , 毫无疑问 , 王峰这种利用职务之便 , 去换取女性尊严的事 , 还有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 更值得谴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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