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男子在某银行处存入3000万,以获取高额利息


辽宁沈阳,一男子在某银行处存入3000万,以获取高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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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一男子在某银行处存入3000万,以获取高额利息


【辽宁沈阳,一男子在某银行处存入3000万,以获取高额利息】辽宁沈阳 , 一男子在某银行处存入3000万 , 以获取高额利息 。 谁知一段时间后他到银行去查询 , 竟发现账户余额为0 。 他当即将银行告上法庭 , 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

已过中年的老朱是一名金融从业者 , 某天他经人介绍得知 , 只要在银行处存入3000万满3个月 , 就能在获得正常利息外 , 再得到一部分额外利息240万元 。 老朱甚至兴奋 , 就在好友老崔的陪同下来银行开了一个账户 , 并往里存入3000万元 。

接着 , 老朱跟着老崔又来到该银行的另一处网点 , 在老崔的指引下 , 他表示要查询余额并打印存折 , 接着将自己的存折、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了柜员王某 。 对此 , 王某先把3000万元打印在了存折上 , 后又拿老崔事先准备好的转账凭证、老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等办理转账 。 在老朱输入了自己的账户密码后 , 王某将账户内的3000万元存款转了出来 。 随后 , 王某将老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材料还给老朱 , 当天老朱就在另一个账户内收到了美滋滋的240万元 。 谁知在3个月后他去银行查款 , 发现3000万本金早已不知去向 。

于是 , 老朱当即问银行这是怎么回事 , 得到的答复让他大吃一惊:原来 , 这笔巨款早就被转走了 。 由于老崔、王某不知去向 , 而王某又是银行的工作人员 , 老朱就要求银行赔付 , 但遭对方拒绝 。 双方遂因此对簿公堂 。 那么 , 此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1. 老崔和王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刑法》规定:本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使用欺骗方法 , 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对犯本罪的人来说 ,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单处罚金 。 而情节最严重者 , 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据警方调查:老崔和王某在没钱花时 , 以借款为名欲向老朱借3000万元 , 后以给付额外的高额利息的理由让老朱上钩 。 为让老朱安心 , 他们还告诉老朱如果借款还不了的话可以找银行赔付 。 最终 , 不明真相的老朱就这样把3000万的巨额资金打给了老崔和王某 。 因此 , 老崔和王某的行为就属于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且他们的诈骗所得已经构成“数额特别巨大” 。 依照《刑法》的规定 , 两人面临的刑罚为诈骗罪中的顶格刑 , 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2. 老朱和银行的争议焦点在于他是否有储蓄存款的真实意愿法庭上 , 老朱主张:自己把3000万资金存进了银行 , 那么银行就应当对储户的存款负审慎保管义务 。 如今钱被他人秘密转走 , 而且这些人无力赔付 , 那么银行就该就保管不善的过错对自己进行赔付 。 对此 , 被告的银行则认为:老朱作为金融从业人员 , 应当明知存款后立刻获得巨额利息的事是天方夜谭 , 且据归案的老崔、王某交待 , 他们和老朱之间就是借款关系 。
更何况 , 在老朱办理转款业务时 , 他自愿输入了自己的账户密码 , 这足以说明老朱并未有到被告处办理储蓄存款的真实意思 , 他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那笔数目不小的额外利息 。 既然老朱明知可能被骗还因此上当 , 那他只能责任自负 。 因此 , 根据原、被告的主张来看 ,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老朱是否有要将3000万元存在银行的真实意愿 。 如是 , 则银行需要视自己未完全尽到保管义务的过错对老朱进行赔付;如否 , 则老朱应当自担损失 。
3.银行不应对老朱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经过细致审理 , 法院认为:老朱作为熟知金融知识的专业人员 , 应当知晓银行支付利息的标准 。 而他得到的240万利息与银行的常规存款业务利息差额极大 , 且这笔钱并不是来自于被告银行 , 故老朱对自己的损失有重大过错 。 此外 ,老朱如果在存款当天要查询余额 , 那直接在存款处查询便可 , 又为何要跑到另一个网点查询 , 并在该过程中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交给王某?
对这些问题 , 老朱均未能做出合理说明 。 最后 , 根据案发后不久被抓获的老崔和王某交代 , 他们均表示那3000万是老朱借他们用的 , 而这也与庭上老朱的说法相符合 。 综上可知 , 老朱并未有将3000万元办理储蓄存款的意思表示 , 他在被告银行处只是实施了转账行为 。 故银行无需就老朱的损失进行赔偿 。 最后 , 法院判决老朱败诉 。 那么各位读者 , 对这个结果 , 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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