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男子与朋友在KTV喝酒唱歌时,认识一年轻女子


?江西九江,男子与朋友在KTV喝酒唱歌时,认识一年轻女子


【?江西九江,男子与朋友在KTV喝酒唱歌时,认识一年轻女子】江西九江 , 男子与朋友在KTV喝酒唱歌时 , 认识一年轻女子 。 男子驾车离开时 , 偶遇该女子并提出送其回家 。 随后男子在女子家中 , 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 女子报警后 , 男子却以女子没反抗、已让经理代付款3000元为由 , 拒绝承认其行为构成犯罪 。

(案例来源:江西九江徳安县检察院)

29岁男子余某在参加朋友生日聚餐时 , 与朋友们大量喝酒 。 聚餐结束后 , 众人意犹未尽 , 遂相约一起到KTV继续喝酒玩耍 。 在KTV喝酒玩耍期间 , 余某认识KTV工作人员陈孟某 。

在KTV玩耍结束后 , 余某支付了600元给孟某 , 遂与朋友们各自离开KTV 。 余某从停车场驾车出来后 , 看到独自一人准备回家的孟某 , 余某随即摇下车窗 , 主动提出要送孟某回家 , 孟某同意了 。

可余某驾车来到孟某所住的小区门口后 , 又提出要送孟某上楼 , 被孟某明确拒绝后 , 余某随即又称自己只是想借个厕所 , 之后就会离开 。 孟某无奈之下 , 只好同意了 。

万万没想到的是 , 余某来到孟某家中后 , 不仅上厕所 , 同时还在孟某家中洗了个澡 , 洗完澡出来后 , 还提出要与孟某发生关系 。 孟某明确拒绝后 , 余某打了其一巴掌 , 威胁孟某不许反抗 , 并强行为之 。

余某离开后 , 孟某随即与KTV经理何先生联系 , 并告知经理 , 其准备报警 。 经理多次打电话联系余某未果后 。 余某于次日上午10时许 , 遂主动联系经理 , 在得知孟某欲报警后 , 第一时间转了3000元给经理 , 并请求经理与孟某协商“私了”此事 。

经理再次联系孟某并将3000元转给对方时 , 孟某收了 , 但其明确表示 , 这只是精神损失费的一部分 , 并告知经理警方已经立案侦查 。 几个小时后 , 余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

余某到案后 , 提出几点意见 , 认为其一方不构成犯罪:

其一 , 其一方事后已让经理代为转交3000元 。 因此余某认为其与孟某之间 , 只是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

其二 , 孟某的陈述中 , 多次明确承认其一方没有反抗 , 因此其认为其并没有强迫孟某 , 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

一 , 余某构成强奸罪么?

刑法明确规定 ,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主要看行为人有没有违背女方意志 , 以及行为人是否与女方发生过关系 。

换而言之 , 在本案余某承认确实与孟某发生过关系的情况下 , 那么能否证明余某违背了余某的意志 , 则是本案的定罪的重中之重 。

二、余某违背了孟某的意志么?

刑法讲得很清楚 , 只要行为人是趁女方处于不知、不会、不能反抗状态时 , 强行为之的 。 那么不论行为人使用的是暴力压迫手段、言语威胁或者是其他手段办到的 , 均应当以强奸罪立案侦查 , 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也就是说 , 行为人与被害人是怎么认识的 , 事后行为人是否找人代支付钱财 , 均不影响定性 , 而最重要的是孟某当时是否被违背妇女意志的 。

具体到本案中 , 虽然孟某当时没有反抗 , 但综合双方的陈述及孟某的验伤报告 , 足以证明孟某当时是因被余某打了一巴掌后 , 因害怕受到更大的伤害 , 而处于不敢反抗被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

而至于余某事后让经理代付3000元 , 经查证双方聊天记录 , 只是余某因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罚 , 而作出的掩耳盗铃行为 。 换而言之 , 余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三、余某的行为 , 该怎么量刑?

《两高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 强奸妇女既遂的 , 在有期徒刑4-6年确定基准量刑 。 倘若行为人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可从轻处罚情节的 , 可依法减少相应的基准量刑 。

具体到本案中 , 检方认为 , 由于余某是被抓获归案 , 且其到案后拒绝如实供述 , 因此其目前并不具备可从轻处罚的悔罪表现 , 故检方建议法院对余某量刑有期徒刑4年 。

四、本案的警示作用

1、任何时候都要尊重妇女意志 , 切勿有非分之想 , 倘若强行为之 , 这个代价你未必承受得起 。

2、千万不要自以为是 , 想当然!因为只要犯罪事实存在 , 那么即便你事后如你掩饰 , 也是于事无补的 。

3、女性务必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 。 就本案而言 , 笔者认为 , 一开始孟某就不应该上余某的车 , 而不应该将余某带到家中 , 且不论是任何理由!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