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增人口应不应该及时获得土地分配?有没有依据?
此问题有政策性,不可深刨 。但从实际的农村现状来看,值得浅说一下 。
对于农村人来讲,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有户口就相应的得到集体土地分配权 。
但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农村土地改革,在第一轮承包制(2027年)结束后的基础上,再延期三十年不变 。
也就是说,从现在到2057年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制不变 。从出生到死亡、从户口迁出到迁入,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
【农村新增人口应不应该及时获得土地分配?有没有依据?】那么,就形成了有人有户口没土地;户口迁出或死亡的人,土地继续有农户承包 。
这实际上就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 。
因为,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是现有户籍人员形成,那么,集体土地所有权,必须归村民户籍人口来决定分配 。
当然,从目前形式看,有机动土地的村,还是可以分配的,从政策来分析,只到占村民三分之二的户同意,也是可以适当分配集体土地的 。
因此,农村新增人口应该不应该及时获得土地分配,没有依据 。
但是,农村不及时分配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就有依据吗?
本人认为,只能按本村实际情况而定 。
是个人摸着石头过河?还是集体搭桥过河?结果:不能出意外,过去河就行 。
其他网友观点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我做过土地确权工作,对于农村承包地的问题还是相当了解的 。可以说对于农村新增人口没地的问题确实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呼声,从现实的角度讲,我个人认为新增人口是该获得土地的 。那么关于这个新增人口获地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版第二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
就是说作用在一个承包期内,尽管有新增人口出现,但是法律上的规定是不允许调整承包地的 。比如最近的二轮土地承包,较早一点是从93年开始,大部分集中在98-99这个时间段 。在一个三十年的承包期内即截止到2023或者2028-2029年的一个二轮土地承包期内,是不允许调整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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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体现在实际的真实情况是,地方都流转一种说法是“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小政策 。但是调整土地就必须有足够的承包地作为后备资源才能保证小调整的顺畅执行 。那么能符合法律规定收回用于调整给新增人口的土地有哪些类型呢?第一就是土地发包时国家规定可以依法预留全村总耕地面积的5%的机动地,但是这个5 %的机动土地有的村集体留了,有的村集体就没有留;第二个就是可以依法收回属于消亡户的土地;第三种就是可能存在的依法新增的土地 。以上三种情况是可以用于后续调节人地矛盾时用的土地资源 。
新增人口调整土地的做法,各地都是怎么做的呢?
最常见的第一种做法是按兵不动的策略,即大体上按照政策的规定来 。不管承包期内人口增多还是减少,都不调整承包地 。但是依法符合政策的土地还是会照常收回纳入集体范围留存 。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村集体确实有调整土地的行为,但是集体账上已经没有或者从来就没有多余的地,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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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最常见的情况就做的开放了很多,可以说这种做法整体上就有点游离于政策之外 。有的村集体是频繁的调整承包地给新增人口的,既然频繁的调整首先就要保证有源源不断的土地储备作为保障 。不论是集体机动地还是消亡户土地都是有限的,并不足够 。因此在相对极端的做法里,很多村集体把包括外嫁女、去世人口土地、转为非农的土地等等只要稍有不符合农业属性的人口的地全部收回,收回之后的这些地通通用来调整给新增人口 。单说这种做法的设计初衷是好的,我只能用一句话来评价,新增人口分到地了心里肯定是满意和接受的,但是部分不该收走的人口地被收走势必又会引发新的矛盾,其实就有点“拆东墙补西墙”的意思 。
新增人口就是没地么,如何解读?
其实新增人口严格的讲并不是没地,只是不属于土地发包时的具体分地人口,在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下,土地实行的是共有制度,所以说新增人口实际上是和既往人口已经拥有的土地是一种共有性质,新增人口拥地的逻辑是“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非要说新增人口没地是不对的 。典型的有的地方会把一个户内去世人口的土地“顶替”给后来新增人口名下,体现的就是这种“继承”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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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需要深刻理解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度,说白了土地承包到户,是归属于这户所有,只是最初分配时它就必须按人口为基准下分,导致后来慢慢的就理解成只要是新增人口就必须有地,这是一种比较错误的理解,大家必须要仔细理解好承包到户这个概念 。
楼主的提问,新增人口肯定是该获得土地的,至于是否该及时的问题,这个也是不一定的 。国家政策的依据是承包期内规定是不允许调整土地的 。所以建议楼主可以去咨询一下所在的村集体,各地的“小调整”行为也是方法不一的,就看所在的村委会怎么处理这个问题了 。
其他网友观点现在我国农村土地分配情况都不尽统一,有的地方在二轮土地承包后至今一直未动,而有的地方在稳定集体所有制不变,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不变的前题下,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作了大稳定小调整,尤其对死亡绝户的、农转非自愿退出的、还有留有机动地的村,对这部分土地都按村制订的土地管理制度给无地村民作了分配,有的甚至频繁调整解决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而有的村为避免土地问题的敏感性强怕影响社会稳定而一直未动,对死亡绝户和农转非退出土地以及里出外嫁的承包地村集体的管理都无章可循,好多“户籍人口”(空挂户)人不在地在的问题累积成堆,从表面上似乎为了稳定,其实也不尽然 。从政府层面上讲: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有过这样的说法,但是也有过大稳定小调整的说法,在国家政府的大政方针下,农村土地所有权在村集体,所以调整的权力也尊重村民意愿,土地管理各村应坚守国家大政方针的前题下,应尊重本村实际征求村民意愿主张村民自治合理解决,我国可称洋洋大国,农业又是国家最大产业,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农民是国家最大群体,如果基层政府没有自己的土地管理制度那势必引起群众的意见,出现工作漏洞,特别是对人地矛盾尖锐突出的地方,只有不是打乱重分,经村民讨论意见一致报上级政府同意的前题下是可做出必要的土地调整的,这样既可缓解人地矛盾,也可有利社会稳定 。
至于题主问:农村新增人口应不应该及时获得土地分配?有没有依据?做到新增人口及时获得土地分配是不可能的,土地不是再生资源,土地分配和调整改革都是很敏感的事,牵涉人数多联带事情广,不是随便动的,必须权衡利弊、条件举备、机会成熟不能任性和随意,这需要地方政府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工作作风,根据人口变动规律和本地土地资源,对土地调整制定专项的合理合法、村民满意的长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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