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辅导期到上市的时间 最新创业板上市条件和要求

选定的图层访问条件:
根据《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NEEQ上市公司进入精选层有四个标准,即:
(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二)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R&D投资总额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四)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R&D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
这里的“市值”是指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的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
将创新层升级为精选层的条件: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连续12个月在创新层面上市的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发行,进入精选层面 。创新层上市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公开发行不少于100万股,发行人数不少于100人;
(三)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
(四)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其中,公众股东是指除下列股东以外的上市公司股东:
(一)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
为什么不能进入选择层:
(一)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违法行为 。;
(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被全国性股份转让公司等自律机构采取纪律处分;
(三)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调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且情形未消除的;
(五)未按照全国股份转让公司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
(六)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持有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对市场和继续独立经营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选择和降低层数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违法行为 。;
(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股转公司等自律机构的纪律处分;
(三)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调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且情形未消除的;
(五)未按照全国股份转让公司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
5、
精选层转板创业板上市
第十一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连续上市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应转出精选层的情形 。
第十二条申请转让上市的转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
(以下简称《登记办法》);
(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最近十二个月未得出明确结论,也未受到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公开谴责;
(三)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以上;如果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公众持股比例将达到10%以上;
(六)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前60个交易日(不含股票停牌日)对选定级别的交易者进行竞价 。
公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市值、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让公司申请转让上市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
转让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应当在转让上市申请日前20、60、120个交易日报送本所 。
(不含股票停牌日)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较低者为准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板的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 。
第十三条转让公司应当符合《登记办法》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

科技创新板上市精选层转板
第十二条转让公司申请转让至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精选层连续上市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应转出精选层的情形 。
第十三条转让公司申请转让至科创板上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创新板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转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得出明确结论,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公开谴责;
(三)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让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让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在10%以上;
(六)董事会关于向股票市场转让股票相关事项的决议公告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含股票停牌日)精选层竞价成交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市值和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转板上市条件 。
第十四条无表决权差异的转让公司申请转让至科创板上市时,其市值和财务指标应至少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五项标准之一 。
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让公司申请转让至科创板上市时,市值和财务指标至少应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两个标准之一,表决权差异安排应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
转让公司的转让报告和保荐机构的转让上市推荐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相关市值指标中的预计市值以转让公司向本所提交转让申请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不含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中的较低者为准 。
第十五条转让公司应当符合《登记办法》规定的科创板定位 。
转板公司应结合《科技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技创新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专项说明 。
【上市辅导期到上市的时间 最新创业板上市条件和要求】保荐机构推荐转板上市的,应当核查转板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和科技创造属性要求,并出具专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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