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博士生捐精5次猝死,家属起诉学校索赔400万,武汉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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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博士生捐精5次猝死,家属起诉学校索赔400万,武汉法院判了】每一项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 , 背后都有着无数科研者的心血 , 而每一个举措的成功 , 都必定有不少“无名英雄”默默做出了贡献 , 一种药物之所以能够问世 , 一种技术之所以可以用于临床医疗 , 都是因为经过了很多次试验 。
愿意进行这种试验的人都是伟大的 , 因为最先参加试验的每一个人都承担了极大的风险 , 有人可能因此落下隐疾 , 也有人可能因此丧命 。

2011年 , 武汉有一名博士在11天内捐精4次 , 在进行第五次的时候猝死 , 家属向生殖中心和学校都告上了法院 , 索赔400万元 , 武汉法院最后给出了审判结果 。
捐精是人工辅助生育技术与手段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步骤 , 捐精者以匿名的方式帮助很多人完成了成为父母的梦想 , 所以每一位为这一技术作出贡献的人都值得尊敬 , 2011年 , 武汉某高校附属医院内的人类精子库正在试运行 , 因此医院多次在高校内进行动员 , 希望该校符合要求的男性可以踊跃参与捐精 。
在医院一次又一次的号召下 , 郑某决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 他是该高校内外科学、神经解剖学和法律的在读博士 , 早在2008年就已经在一家医院担任主治医师 , 通过两年的学习拿到了研究生文凭 , 在读博期间也表现优异 , 完全是一名高知识分子 , 智力超群 。

将优秀的基因捐献给有需要的人也是优秀的另一种表现 , 经过一次又一次的体检之后 , 郑某成功获得了捐精的资格 。
之所以要进行多次体检是因为进行精子捐献并非想象中那么容易 , 对捐献者自身的身体素质要求很高 , 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不能有任何遗传性疾病 , 捐献者也需要保持绝对的自律 , 不能影响质量 , 一定要保证精子的活性 , 这样的捐精才有意义和价值 。
郑某经过检查之后在2022年2月初进行第一次捐精 , 在此后的11天中 , 他又前往该院的生殖中心进行了三次捐献 , 2月12日 , 他做完登记之后前往进行第五次捐献 。

生殖中心的工作人员对这项捐献工作的时长有一定把握 , 由于郑某出现的频率很高 , 所以工作人员对他的体型也比较熟悉 , 这天看到他进去捐精室之后一直没有出来 , 工作人员不免产生了疑惑 。
又过了一段时间 , 郑某的身影始终没有出现 , 工作人员终于决定将门打开查看情况 , 结果发现郑某倒在了地上 。 尽管在发现之后就将郑某送进了抢救室 , 但是由于捐精室十分私密 , 旁人根本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倒下的 , 所以送到医院的时候已经太迟了 , 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
出于人道主义 , 生殖中心及附属医院自愿向郑某家属支付8.8万元的补偿 , 本来双方已经签好了协议 , 但是郑某的家属觉得自己如此优秀的儿子就这样死亡 , 实在是不值得 , 所以将生殖中心以及学校都告上了法庭 , 请求他们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郑某的家属认为生殖中心和学校都对郑某造成了侵权 , 如果生殖中心及时提醒郑某中止行为 , 学校和医院不做这种动员 , 郑某根本就不会因此而死 , 所以他们向其索要赔偿 。
但是生殖中心和学校并不构成侵权 , 因为精子中心与所有的志愿者在进行合作之前都已经签订了协议 , 郑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晰地认知 , 所以在进行这个活动之前他就已经知道了其中存在的风险 , 而他在明知有风险的情况下还自愿参与捐精 , 学校和生殖中心没有进行任何强迫行为 。

郑某在短时间内多次捐精 , 在第五次捐精时猝死 , 这是一个谁也不愿看到的结果 , 也是谁都无法预见的结果 , 郑某早就已经经过了多项体检 , 身体并无疾病 , 一个身体健康的人不会在捐精时死亡 , 所以他的死属于意外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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