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被儿子同学侵犯后选择忍受,只因看见儿子被绑架的照片


案例:女子被儿子同学侵犯后选择忍受,只因看见儿子被绑架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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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女子被儿子同学侵犯后选择忍受,只因看见儿子被绑架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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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女子被儿子同学侵犯后选择忍受,只因看见儿子被绑架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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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经》有云:“人之初 , 性本善” , 这告诉我们 , 人在出生的时候本性都是善良的 , 之所以每个人不尽相同 , 是因为跟他们后天所受到的教育密切相关 。

如果一个孩子从小没有得到良好的引导 , 那么他原本善良的本性可能就会走偏 , 因此对待教育不能有丝毫的马虎 。
每个人的内心都存在着恶的成分 , 孩子也不例外 , 因此家长一旦发现异常 , 应该及时引导他们往好的方向去发展 , 而不是任凭其在恶的诱惑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 最终害人害己 。
事情回顾
刘毅(化名 ,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从小就受到父母的 , 只要是他想要的东西 , 父母都会在第一时间满足他 。
高中之后 , 刘毅也经常在学校里做一些违反校规校纪的事情 , 可他的父母却从来不对其进行教导 。

平日里刘毅身边有一个小跟班名叫张双 , 刘毅有时也会给自己的这个小弟一些好处 , 因此张双对刘毅也是言听计从 。
【案例:女子被儿子同学侵犯后选择忍受,只因看见儿子被绑架的照片】张双邀请刘毅来自己家做客 , 起初刘毅并不想去 , 因为他知道张双的家境很是普通 , 可最后还是答应了张双的这一个请求 。
来到张双家里以后刘毅就被张双的母亲谭丽所吸引 , 这个成熟女人的魅力 , 让刘毅不能自拔 。
在这之后的很多个夜晚 , 刘毅每次在睡梦中都能梦到谭丽的身影 , 后来他通过多方打听了解到平日里张双都是和自己的母亲在一起生活 , 他的父亲早已去世 。

刘毅利用周末的时间将张双约出来 , 之后以开玩笑的名义为张双拍摄了一组被绑架的照片 。
第二天刘毅更是将张双暗恋的那个女生约了出来 , 并叮嘱他越晚回家越好 。
随后 , 刘毅便来到张双家里将手机里的照片拿给谭丽看 , 并威胁谭丽要想让张双平安无事 , 就要答应自己的所有请求 。
看着自己的儿子被人绑架 , 谭丽只能选择接受 , 于是她就这样被刘毅所侵犯 。
等到晚上张双回家之后 , 母子二人才发现原来一切都是刘毅所设计好的陷阱 。

谭丽果断地选择了报警 , 刘毅最终因为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这起案件中刘毅虽然还是一个未成年人 , 但是他做过的程度丝毫不像一个孩子 , 有时候孩子变成恶魔只需要一瞬间 , 如果都要等到法律来进行制裁时 , 往往要付出更高昂的代价 。
如果行为人以胁迫的手段强奸被害人 , 这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而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犯罪的时间和地点、行为人事后的悔罪表现、行为人危害的对象以及行为人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等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 以此来作为行为人的量刑情节 。

此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 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 ,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所谓的恐吓威胁罪 , 刑法修正案(八)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 , 此刻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没有以这个威胁恐吓罪名称命名 。

但实际上已经有了刑事处罚威胁恐吓的条款 , 那就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
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治安处罚法来进行处理 , 如果情节严重 , 可以按照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因此 , 对于那些以引诱、威胁、恐吓强奸的 , 涉嫌强奸犯罪 , 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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