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 , 事实果真如此吗?
义务帮工不应否定本案争议的焦点虽然是劳务关系和义务帮工关系之争 , 但客观来讲 , 本案的损害责任关系还是相当复杂的 , 如果将高俊车辆损失完全归责于周家 , 也是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 , 只有抽丝剥茧 , 明确责任 , 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
首先要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 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 , 周家的婚礼所用车队是由李强负责组织 , 周家和李强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 , 后来李强通过弟弟李刚向高俊借到车 , 且通过李刚向6辆车每车给付了100元红包 , 是否就可以确定双方系劳务关系呢?
这个当然不是 , 从车辆的整体价值和使用程度来看 , 以及当地租车价格对比 , 100元作为租车费用显然是不够客观的 , 且根据本地婚礼接亲的风俗习惯 , 给付的100元应该是喜庆、吉祥之寓意的情谊赠与 , 而不是约定的劳务对价 , 而且无论是车主高俊还是驾驶人张龙都未收取这100元的红包 。
故此 , 无论是高俊、还是张龙与周家发生的是义务帮工关系 , 而不是劳务关系 , 且多名证人证言也可以佐证 。 由此可见 , 双方的义务帮工关系是成立的 , 周家也应当为高俊车辆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 , 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 。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本案中 , 周家对接亲所提供的道路环境较差 , 道路附近有较多易燃物 , 加之驾驶该车辆的司机张龙操作不当 , 致使高俊所有的车辆起火损毁 , 司机张龙应当对高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 高俊可以向张龙另行主张或并案主张赔偿事宜 。
周家为其儿子举办婚礼 , 委托李强寻找接亲车辆 , 李强又通过弟弟李刚借用高俊车辆接亲的行为 , 是基于民间风俗 , 使用该车是基于朋友间的情谊 , 而非专职雇佣的司机 。 而驾驶该车辆的司机张龙也不是以追求报酬为目的 , 自愿、无偿、临时向周家提供劳务 , 这种行为是一种善良风俗 , 不应该遭到否定 。
虽然周贵在婚礼前告知李强不适用宝马车接亲 , 也曾拒绝第一辆宝马车的帮工 , 但此后周家一直没有明确拒绝后续几辆车包括张龙的帮工 , 还在车上挂花和贴喜字 , 车辆也完成了整个接亲过程 , 双方的帮工关系已经成立 。 因此 , 周家对帮工人造成的损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至于李强和李刚兄弟 , 作为接亲车辆的组织者 , 虽然对高俊车辆发生燃烧没有过错 , 但因组织车队获取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声望 , 具有一定的获益性质 , 因此李家兄弟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高俊予以合理补偿 。
不过 , 直到本案进入庭审阶段 , 高俊并未向张龙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 , 经过法院判定 , 应系高俊对该部分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 , 法院不予干涉和处理 。 综上 , 法院于2022年6月作出判决 , 由李强、李刚共同承担高俊车辆损失20%的赔偿责任 , 周氏父子共同承担该损失的10%的赔偿责任 。
婚丧嫁娶 , 与人方便 , 甚至倾力付出 , 这在广大农村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 但在发生意外之后 , 千万不要认为别人的付出是理所当然 , 甚至将作为人情的红包当作劳务工资来说事 , 这不仅有违公序良俗 , 在侵权责任划定上也是不予认可的 。
【河南一男子把车借同乡接亲遭烧毁,新郎父子拒赔:给过100元红包】即便确实是雇请和存在劳务关系 , 也并不是说主人家就没有责任 , 依然是需要赔偿的 , 只是责任大小和赔偿多少而已 。 所以遇上这种纠纷 , 利用法律解决是最为妥当的方式方法 , 切不可因此导致矛盾升级 , 不仅给别人添堵 , 恐怕自己也不好过 , 还会丢失信誉和名望 , 实在划不来 。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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