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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尤其是在老弱病残遇到了困难时 , 我们应当尽量搭把手 。 不过近年来“扶不扶”成为大家担忧的问题 , 人们害怕扶了老人却惹上官司麻烦 , 由此就造成社会上好人好事越来越少 。
不过 , 就在杭州曾发生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扶老人”案:一快递员不小心撞死人 , 家属却算出1092万元赔偿 。 原本事情的走向似乎和当初的彭宇案如出一辙 , 但却峰回路转 , 结局令人猝不及防 。 究竟是老人家属冤枉好人 , 还是快递员真的撞了人?
【杭州一快递员倒车不小心撞死人,家属索赔公司1092万,法院怎么判】
事情发生在杭州某小区 , 郑女士上午正在单位工作 , 却接到了一个陌生人的来电 , 对面的男子称他们几人正在送快递的时候看到了郑女士的母亲倒在家门口 , 于是便把她扶到家里休息 , 现在老人家情况很不好 。
郑女士听闻后慌慌张张地跑回家 , 发现救助母亲的好心人已经不见了 。 郑女士母亲躺在沙发上哆哆嗦嗦的 , 脸色十分难看 , 她来不及多想 , 赶紧拨打了120 。 然而由于急救不及时 , 最终郑母还是永远地离开了人世 。
郑女士办理完母亲的丧事后 , 回过头来发现 , 整起事情都透露着诡异 。 首先 , 她的母亲平时身体没什么大毛病 , 从来没有自己跌倒过;其次 , 快递员从事发直到她回家 , 从来没有拨打过120急救电话 , 仅仅只是将她的母亲扶到家里并联系了她 。 正常来讲 , 陌生人在救人的时候 , 拨打120肯定比联系家属更方便 , 但是他们却舍近求远 。
郑女士忽然想起 , 既然母亲是在家门口晕倒的 , 他们门口正好安装了监控录像 , 查看一下监控就能了解真相 。 结果当郑女士看到那天上午发生的一切后 , 简直是气得发抖 , 原来母亲并不是自己倒在地上的 , 而是被这几个快递员开着车撞倒在地上的!
事发时 , 快递员正在倒车 , 没有注意到郑母在后面 , 结果直接撞倒了郑母 , 使其头部着地 。 他们恐怕是害怕担责 , 所以没有拨打120或报警 , 而是将她扶到家里并通知了郑女士 , 从始至终他们都没有承认过自己撞倒了人 , 反而还邀功称是主动扶的老人 。
郑女士赶紧拿着录像去报了警 , 警方将案发时涉案的三人——徐老大、徐老二和徐老三叫到了公安机关 。 (现有官方资料并没有说他们是亲属 , 本文只是简便称呼)据他们三人说 , 事发那天是徐老二开着车撞倒了老太太 。 然而 , 在警方进一步的调查中 , 监控录像却显示是徐老三从驾驶位上走了下来 。 明明是徐老三开的车 , 为何三个人联合起来隐藏事实呢?
警方调查了徐老三 , 这才发现原来此人居然是无证驾驶 。 就在此事发生前的一个月 , 徐老三因为酒后驾驶被吊销了驾驶证 。 随后他在没有证件的情况下驾驶三轮汽车 , 并把老太太撞倒了 , 兄弟三人掩盖了事实真相 , 不仅耽误了老太太的最佳救助时机 , 而且还在警方调查本案时互相串供 , 妄图使徐老三逃脱罪行 。
他们三人已经涉嫌犯罪 。 徐老三无证驾驶撞倒行人 , 并导致郑母死亡 , 已经触犯了交通肇事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不过这里有争议的点是 , 徐老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 。 我们可以借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中相关内容来判断 , 在该文件中写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 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 , 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 , 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因此 , 保护事故现场 , 抢救伤员 , 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 , 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 正确认定逃逸也应当围绕肇事者在肇事后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去考察 。 审判实践中 , 应当把握好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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