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冲动是魔鬼 , 许多人都因为一时冲动 , 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过 。
本案就是如此 , 案发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
罪犯李某 , 灌南县人 , 2020年12月3日深夜23时许 , 李某在灌南县堆沟港镇某小区酒吧蹦台上跳舞时 , 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冲突 , 李某一拳击中陈某某脸部 , 导致陈某某摔向蹦台外面倒地不起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经鉴定 , 陈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
案发次日10时许 , 民警通知李某到堆沟港镇某大队门口 , 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讯问 , 李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2021年6月2日 , 连云港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1年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并致一人死亡 ,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被告人李某主动归案 , 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是自首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关于被告人李某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 经查及评议 , 本案系偶发的纠纷引发 , 被告人不能正确处理纠纷 , 在纠纷发生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面部 , 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均称被害人“直挺挺”倒地 , 结合法医鉴定意见 , 可以认定被害人受被告人击打后 , 面部受伤摔倒在地 , 导致颅脑损伤 , 因抢救无效死亡 。 因此 , 被告人故意击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 , 但被害人陈某某对引发矛盾具有一定责任 , 在量刑时本院将综合评议该情节 。 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被害人死亡系多种原因 , 被害人对本案有重大过错等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采纳 。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 无前科 , 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 , 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 , 本院予以采纳 。 被告人通过其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 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
【江苏连云港:灌南县男子一审被判刑11年,那么这个人到底犯了啥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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