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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地点在某小区的1802房 , 该房原本是一整套住宅 , 或许是为了多赚点租金 。 或许是为了更好的出租 , 房东将这套住宅分割成七个房间 , 租给了附近的打工人 。 其中一间租给了李某与其哥哥 , 另一间租给了情侣陈某与熊某 , 而陈某与熊某出于隐私考虑 。 租的是较贵的那间 , 这间房不比其他房大多少 , 不过它有一个独立的小卫生间 。
没想到还是因为这个卫生间的构造出了问题 , 由于1802本身是一套房 , 卫生间自然只有一个 。 房东把房间划分为七个小房间后 , 将卫生间也划成两个 , 中间用一面墙简单隔开 。 不知是为了省钱还是怎样 , 墙上方是悬空的 , 这便给了一些有偷窥心理的人可乘之机 。 2019年7月20日 , 熊某在卫生间洗澡的时候突然感觉不对劲 , 总觉得有双眼睛在偷看自己 。
她急忙叫来男友陈某 , 让陈某出去看看是怎么回事 , 陈某一出去正好看到隔壁的李某从卫生间跑回自己房间 。 十分迅速的把门关上了 , 由此陈某肯定 , 一定是他在偷窥自己的女友 。 气恼之下去敲李某的房门 , 让他出来给一个说法 , 如果不是他干的自然是大方出来对质 。 可李某明明在房间里 , 却不回应也不开门 , 显然是心里有鬼 。
忍无可忍 , 陈某直接谩骂起来 , 还给房东打了电话 。 让他拿钥匙过来开门 , 今天还非得问个清楚 , 为什么要偷窥别人?还要不要脸了?房东没空 , 因为情况比较严重 , 托了一个朋友带钥匙过来 。 谁知钥匙也打不开李某的房门 , 他给反锁上了 , 陈某只好报警 。 民警到了之后好言相劝 , 让李某先把门打开 , 他们是来调解的 。
面对民警的劝解 , 里面依然是毫无动静 , 李某已经结婚有了家庭 。 大概是觉得这种事被亲朋知道了丢脸 , 又或者是想从窗户逃走 , 结果从十八楼摔了下去 。 门外的陈某、熊某、警察并不知道李某的心理活动 , 只听见砰的一声 , 意识到不对劲强行打开了房门 。 可惜的是已经晚了 , 只见李某房间的窗户大开着 , 而李某已经倒在一楼的地面上 。
十八楼的高度可不是开玩笑的 , 没等送医 , 李某便已经当场身亡 。 一起偷窥事件导致一个生命的逝去 , 陈某、熊某虽然厌恶李某的偷窥行为 , 但这是他们也没想到的 。 更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这场闹剧还没有结束 , 收到李某的死讯 , 李家人悲痛不已 。 伤心之余竟将错怪在了陈某、熊某身上 , 告上法庭索赔88.9万元 , 认为是陈某、熊某的无理逼死了李某 。
他们的理由是 , 两人并不能证明李某确实偷窥了她洗澡 ,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上门逼问 。 甚至想要找房东打开房门 , 还因为这点怀疑就报了警 , 导致李某受到惊吓这才坠亡 。 陈某、熊某得为他的死负责 , 那么李某家属的索赔有依据吗?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 这是没有依据的 , 李某没有偷窥为什么不开门?连民警调解都不予理会 , 而偷窥行为本身是不对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的自主支配、控制 , 以及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 。 在没有法律另有规定 , 以及权利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 , 偷窥他人身体私密部位是违法的 。
行为人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 情节严重 , 或许还会处以治安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这个角度来说 , 陈某报警并敲李某的门 , 要求他给个说法是合情合理的 。
虽然说谩骂和威胁确实有错 , 但若不是李某侵犯熊某隐私权在先 , 也不会有这一行为 。 就算这一行为有不妥之处 , 也远没有达到侵权程度 , 他们只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跟李某坠楼死亡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事实上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所导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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