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支付6千元与女服务员嫖娼被拒绝后,强行为之,被判刑四年


男子欲支付6千元与女服务员嫖娼被拒绝后,强行为之,被判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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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欲支付6千元与女服务员嫖娼被拒绝后,强行为之,被判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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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 , 男子到农庄吃饭时 , 认识朋友介绍的女服务员 。 酒后二人到酒店开房时 , 女子临时改变主意 , 遂将钱还给男子 , 并要求先行离开 。 男子拒绝并强行为之后 , 女服务员报警声称被侵犯 。 男子到案后却认为二人只是违法 , 并不构成犯罪 。
(案例来源:湖南永州道县法院)
36岁男子陆某驾车从广东到湖南探望老同学时 , 其同学通过女服务员刘某 , 在一农庄订了个包间 , 为陆某接风洗尘 , 并邀请了几名同事一起吃饭、喝酒 。
众人来到农庄后 , 刘某来到包间为陆某等人点菜 , 并主动向陆某敬酒 。 期间 , 同学向陆某称 , 刘某是其“干妹妹” , 自己平时出来吃饭都是找其订的房间 。 众人在农庄推杯换盏过后 , 意犹未尽 , 遂又相约前往KTV继续喝酒 。

在离开农庄时 , 陆某与刘某互加好友 , 并邀约对方下班后 , 务必要到KTV一起玩 , 刘某遂同意 。
在KTV包厢喝酒期间 , 陆某提出想与刘某 , 酒后到酒店开房发生关系 , 刘某开始时是拒绝对方的 。 可当听到对方愿意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6000元后 , 有点心动了 。
就在二人来到酒店房间门口后 , 刘某又犹豫了 , 并在房间门口站着不说话 。 随后就明确表示不愿意了 , 刘某说罢就将钱放在房间门口 , 欲离开 。
陆某见状 , 迅速上前强行将刘某拽入房间 , 并在房间内 , 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 事后陆某将钱放回到刘某包内 , 方才让其离开 。
受到委屈的刘某出了房间门后 , 毫不犹豫地报警 , 将并现金6000元交由民警处置 。

陆某到案后声称 , 二人之间只是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 并不构成犯罪 。
一、那么陆某的行为 , 构成犯罪么?
通过本案案情 ,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二人确实发生过关系;2、刘某确实曾同意以6000元为媒介 , 与陆某卖淫嫖娼;3、但刘某也确实是在房间门口将钱还给过陆某 , 并被对方强行拽进房间的 。
通过上述结论 , 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中 , 找到答案 , 从而证明陆某的行为 , 到底是违法 , 还是犯罪 。
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为媒介 , 女方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的违法行为 。 注意 , 前提是女方是自愿的 。 如果系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 , 与妇女发生关系的 , 将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处罚 。
换而言之 , 本案只要证明陆某当时确实是违背了妇女意志 , 那么其行为就构成犯罪 。

刑法对于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这样规定 , 即不论行为人是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 , 亦或是使用了其他手段 , 只要是在妇女处于不能、不会、无法反抗等状态时 , 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 , 均构成强奸罪 。
具体到本案中 , 通过酒店监控可以发现 , 刘某在酒店房间门口时 , 已经拒绝了与陆某的交易 , 并将现金还给陆某 , 即代表二人之间违法交易已经中止 。 此后 , 陆某是使用暴力手段 , 强行将刘某拽入房间 , 对其实施侵犯的 。 因此陆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二、陆某的行为 , 该如何处罚?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细则》规定 , 强奸妇女一人一次且既遂的 , 一般在有期徒刑4-6年确定基准刑 。 但如有认罪认罚、自首、坦白、赔偿并获得谅解情节的 , 可分别减少25%、40%、15%、40%以下基准量刑 。
法院经审理后 , 根据本案陆某的犯罪情节 , 具有坦白、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悔罪表现 , 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 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

三、本案的警示作用
卖淫嫖娼系违法行为 , 最高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处15日以下拘留 , 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除此以外 , 正是因为卖淫嫖娼系违法行为 , 所以极易引发敲诈勒索、抢劫、强奸等刑事案件 。 因此 , 为了自己人身与财产安全 , 提醒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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