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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宪问》:“子曰:‘幼而不孙弟 , 长而无述焉 , 老而不死是为贼 。 ’”虽然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 , 但坏人也会变老 , 年轻的时候没有多高的品德 , 就是个无赖样 , 老了也没有改正 , 倚老卖老 , 结果酿成悲剧 。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 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2019年12月 , 六旬大爷与一名19岁的学生发生纠纷 , 从争吵演变成了肢体冲突 , 后在围观群众的劝阻以及制止下 , 两人才分开 , 民警也赶到了现场 , 而经鉴定 , 大爷唐某的左小肢左股骨粉碎性骨折 , 属于轻伤一级;学生黄某的左手被咬伤 , 属轻微伤 。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 , 便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 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在司法实践中 , 确定轻伤害案的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 符合提起自诉的法定条件 , 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 即是自诉案件;若坚持按公诉程序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 则应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按公诉案件予以管辖处理 。
2020年8月 , 该案由公诉机关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 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
经法院查明 , 黄某与唐某在事发当天之前并不相识 , 而事发当天 , 黄某骑自行车去做兼职 , 从唐某的身边经过时却被唐某吐了一口唾沫 , 据唐某所述 , 他当时并不是有意的 。 但因此倍感羞耻的黄某要求唐某道歉时 , 唐某却拒不道歉 , 所以黄某把手上的口水擦到了唐某的身上 。
而唐某对黄某的这一行为感到不满 , 事态逐渐升级 , 虽然在法庭上 , 唐某声称自己被黄某多次挑衅 , 且是黄某先动手打人的 。 但根据监控视频显示 , 两人发生争执并互吐口水之后 , 唐某先抡起手臂朝黄某的脸部打了过去 , 黄某也气不过 , 继而与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 。
黄某毕竟是个年轻人 , 唐某并没有占得上风 , 不过唐某在倒地后咬住了黄某的左手 , 而黄某为了摆脱唐某便握拳打了唐某的头部 , 摆脱唐某的撕咬后 , 黄某也停止了对唐某的殴打 。
法院认为在该事件中 , 唐某吐口水后拒不道歉的行为是引发冲突、激化矛盾的肇因 。 即使唐某不是故意吐口水到黄某的身上 , 但唐某在吐口水时显然是没太注意身边的情况 , 黄某莫名其妙被吐了口口水 , 要求唐某道歉 , 也是在情理之中 , 唐某应该向黄某道歉 , 避免矛盾升级 。
然而唐某拒不道歉 , 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 , 又先动手打人 , 具有侵害的故意 , 法院认为黄某反击以及为摆脱唐某而用拳头殴打唐某的头部 , 目的是为了制止唐某对其的侵害行为 , 并没有侵害唐某的故意 , 且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最重要的是 , 导致唐某轻伤的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实际并不是因黄某的殴打行为所造成 , 黄某殴打的结果仅造成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 ,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 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 , 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 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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