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啪!是不是你卖零食给我女儿的?”近日 , 辽宁大连 , 21岁的超市女收银员于女士在上班时 , 被一个孩子家长 , 狠狠地打了一巴掌 , 这是为何?原来 , 之前有位11岁的小女孩 , 拿着一张面值100元的现金 , 到超市内购买了价值7元的零食 。 当时于女士没多想 , 就卖给她了 。
可半个小时后 , 这名小女孩又跑回来 , 哭着对于女士说“姐姐 , 能不能把钱退给我啊!不然我爸会打死我的!”
于女士当时一脸懵圈 , 心里在想 , 买7块钱零食 , 至于吗?但最后店里的老板娘 , 还是决定把钱退给小女孩了 。
大家本以为这件事情 , 会到此结束 。 万万没想到的是 , 约20分钟后 , 孩子家长52岁的男子吴某 , 气冲冲地来到店里询问 , 刚才是谁卖零食给其女儿的 。 于女士没有隐瞒 , 吴某听完后 , 啪的一声 , 直接扇了巴掌 , 然后又手指着于女士口吐芬芳 。
报警后 , 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吴某 。 于女士到医院检查后 , 经诊断证明其受到的身体损伤为脑震荡 , 为此于女士在医院 , 总共花费了4600余元医药费 。 目前 , 吴某已被公安机关处以3日拘留的处罚 。
事发后 , 有网友认为 , 吴某自己没有管好自己的女儿 , 却把气撒在一弱女子身上 , 令人发指 , 必须严惩 。
还有许多网友在讨论 , 于女士当时卖东西给11岁小女孩 ,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实际上 , 小女孩到超市购物 , 双方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 即小女孩是属于在实施民事行为的 。
《民法典》规定 , 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民事责任在其监护人 。 也就是说 , 如果小女孩购物没有得到其监护人追认的话 , 理论上其监护人是可以主张撤销双方合同关系的 。
但之前超市一方 , 已经将钱退给小女孩 , 因此这事就算过去了 。 但吴某却据此殴打他人 , 故行为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 , 殴打他人的 。
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 , 处5-10日拘留 , 并处200-500元以下罚款;即便是情节较轻的 , 也处5日以下拘留 , 或者单处500元以下罚款 。
注意 , 上述罚款只是行政处罚 , 并非赔偿给于女士的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意思就是说 , 吴某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 , 其还需赔偿于女士到医院治疗花费的4900元以及其他一切合理的经济损失 , 这也是吴某目无法纪 , 殴打他人的代价之一 。
那么大家对于吴某打人的行为 , 有什么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辽宁大连,得知女儿购买7元零食后,父亲掌掴收银员被行拘3日】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 , 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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