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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扬子晚报》报道 , 事发江苏某地 ,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冒充未成年学生 , 潜入某“学习互助群”里 , 随后为满足自己的不正当欲望 , 采取引诱、威胁等方式 , 要求群里的未成年女孩拍摄、发送自己的隐私照片 。
东窗事发后 , 王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拘留 , 并被立案侦查 。 后经警方查明 , 王某某利用未成年女孩心智不成熟 , 缺少自我防范意识 , 采用不正当手段 , 胁迫多名未成年女孩拍摄、发送暴露身体隐私的照片 , 情节极其严重 。
目前 , 当地有关部门正在做被害儿童及其家长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 积极处理善后事宜 。 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也必将受到来自法律的严惩 。
那么 , 现在问题来了 , 本案中 ,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 , 究竟涉嫌什么罪呢?对此 , 有律师认为: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 。
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 , 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 包括男孩和女孩 。 由于儿童的自我防范意识很差 , 因此不论儿童是否同意 , 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 , 原则上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 , 就构成本罪 , 应当立案侦查 。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 , 凡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都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2、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儿童的;
3、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4、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比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的 , 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
另外 , 需要特别提出的一点是 , 最高检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
在网络环境下 , 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 , 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 , 以诱骗、威胁或者其他方法 , 要求儿童拍摄、发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或者视频 , 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 , 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 , 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
具体到本案中 ,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 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实施猥亵 , 不过却通过某网络软件 , 以诱骗、威胁等方法 , 要求被害儿童拍摄、发送暴露身体隐私的照片 , 以满足自己的私欲 。
王某某的这种不法行为 , 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 , 行为极其恶劣 , 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 , 因此 , 他其实已经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
那么 , 现在问题又来了 , 本案中 ,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既然已经构成了犯罪 , 他会因此受到何种处罚呢?对此 , 有律师认为:
猥亵儿童罪 , 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众猥亵儿童的 , 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
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为满足私欲,引诱未成年女孩发隐私照】就本案而言 ,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胁迫多名未成年女孩拍摄、发送暴露身体隐私的照片 , 属于猥亵儿童多人 , 而且时间跨度比较长 , 至案发时 , 作案多达几十次之多 , 明显属于猥亵儿童多次 。
因此 , 综上所述 , 本案中 , 王某某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 , 因而会被依法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最后 , 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 , 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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