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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赵某某是黑龙江省鸡西市人 , 普普通通的他却有着 “不平凡”的经历:他是当地监狱、看守所的“常客” 。
赵某某是1972年生人 , 17岁那年因为犯盗窃罪 , 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从此 , 赵某某拉开了“坐牢生涯”的序幕:
1992年2月 , 赵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 直到1997年8月才被释放 。
2003年 , 赵某某又犯事了 , 不过这次不是盗窃 , 而是更为恶劣的抢劫 , 结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 一直到2011年11月出狱 。
2013年 , 赵某某再次犯盗窃罪被抓 ,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 2013年11月刑满释放 。
2016年 , 老实了2年多的赵某某再次盗窃 ,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 2016年8月刑满释放 。
出狱后不久 , 同年的12月份 , 赵某某再次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 2017年4月刑满释放 。
2019年 , 手痒的赵某某重操旧业 , 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 2020年2月释放 。
闲了多半年的赵某某再次作案 , 2020年9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 这是他第八次入狱 。 终于 , 在2021年3月获释 。
这次释放后 , 管教的民警都在想赵某某会不会金盆洗手 , 不出意外 , 意外就来了:赵某某再次作案 。
2021年12月的一天早上 , 赵某某在鸡西市的一个早市上 , 趁乱将一名行人上衣口袋内的手机盗走并变卖 。
案发后 , 公安机关根据作案现场的监控视频将赵某某抓获 , 赵某某到案后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
因手机已无法追回 , 赵某某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500元 ,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 , 他盗窃的手机仅价值300元 。
2022年5月 , 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庭审中 ,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 。
网络配图 , 非文中人物
二、法律评析1.盗窃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犯罪行为 。
2.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 犯盗窃罪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3.所谓“扒窃” , 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 对于此种类型的盗窃 , 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 , 对犯罪数额没有要求 。
4.本案中 , 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窃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的行为 , 其行为属于“扒窃” , 已构成盗窃罪 。
5.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 系累犯 , 应当从重处罚 。
6.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后 , 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系坦白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7.被告人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 愿意接受处罚 , 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
8. 被告人赵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三、判罚情况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实在不明白赵某某到底怎么想的 , 明明可以回归正途 , 偏要执迷不悟 。 难道牢饭就那么好吃吗?俗话说 , 浪子回头金不换 , 但如果一直不回头 , 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制裁 。
【把监狱当家了?男子盗窃成性,在监狱8进8出】您对本案有何看法?欢迎转发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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