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休闲中心“挂羊头卖狗肉”组织多人卖淫,老板称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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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浙江 , 夫妻二人经营一家休闲中心 , 组织10多名失足女 , 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 长达2年 。 被捕后二人均不承认犯罪事实 。 2022年5月21日 ,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了此案的详情 , 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

阿丽 , 女 。 金某某 , 男 , 绰号“小光头” 。 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 , 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缓刑一年 。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 , 阿丽和金某某夫妻二人 , 在临海市古城街道经营一家休闲中心 , 经营者的名字是阿丽的儿子吴某某 , 但实际的掌权人一直都是阿丽 , 她全面负责休闲中心的各项事务 , 金某某帮助其进行管理 。
该休闲中心建立了一系列制度 , 对失足女进行统一管理 , 组织了万某、胡某等10多人 , 进行卖淫活动 , 按照每次出台费60元 , 会所提成32元进行获利 。 案发前2个月 , 作案频率达到最高峰 , 共组织卖淫活动将近1000次 。



阿丽和金某某均辩称 , 自己没有组织卖淫 , 休闲会所的小姐买钟点出去干什么 , 自己不知道 。
二人的辩护律师辩称 , 公安机关在本案取证过程中 , 有非法和不文明取证的现象 , 要求对本案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 予以排除 。 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矛盾 , 指控的次数证据不充分 。 难以证明二人组织他人卖淫的控制行为 , 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组织卖淫罪不能成立 。



在休闲中心上班的失足女胡某证实 , 案发前一年年初 , 自己来到休闲中心上班 , 工号2 。 休闲中心平时阿丽管理 , 金某某也在店里招呼客人、收银 。 并且证实店里规定小姐上下班时间 , 上班时间出去要花钱买钟 , 小姐外出卖淫超过一小时 , 阿丽就会打电话给小姐要另外收费 。
正规敲背每小时60元 , 算2个点 , 店里抽成50元 , 小姐10元 。 卖淫每小时60元 , 算4个点 , 店里抽成32元 , 小姐28元 , 账单都是这样记的 。 店里会安排小姐进行身体检查有无性病、传染病 。 我每月卖淫至少60、70次 。



阿丽被捕后供述 , 我是休闲中心的老板 , 日常事务都是我在管理 , 店里规定考勤制度 , 小姐在上班时间内不能出去 , 如果要出去就要“买钟” , 一小时60元 。 我对小姐在店里接待客人的“钟点”账目 , 进行记录 , 小姐如果一天不来 , 要收小姐200元钱 。
【案件回顾,休闲中心“挂羊头卖狗肉”组织多人卖淫,老板称不知情】账本上记载着小姐的工号、日期、钟点数、分成等 , 每月结一次账 。 店里一小时算4个钟点数 , 共60元 , 店里分32元 , 小姐得28元 。 小姐在店里肯定没有卖淫 , 出去之后做什么 , 我不知道 。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 , 阿丽、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 , 组织他人卖淫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 两人的辩护律师均提出 , 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 , 存在非法、不文明收集证据的行为 , 要求对以非法、不文明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 。
经查 ,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以非法、不文明收集的证据已作排除 , 从现有证据来看 ,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 , 不存在以非法、不文明的方法收集的证据 。
阿丽、金某某共同经营休闲中心 , 通过对失足女的上班考勤管理、统一建立工号、规定出台卖淫钟点费的收取标准、定期结算卖淫收入提成等 , 限制了失足女的人身自由 , 对失足女和卖淫活动实现了一定的控制 , 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特征 。 两辩护人认为本案组织卖淫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阿丽、金某某称他们不知道小姐出去卖淫的辩解 , 与本案的众多证人证言不相符 , 不予采信 。 在共同犯罪中 , 阿丽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 , 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 金某某帮助阿丽管理 , 起次要作用 , 系从犯 , 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 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 依法予以撤销缓刑 , 实行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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