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情人开房欲提前离开时,被情人拒绝并强奸,情人被量刑3年


女子与情人开房欲提前离开时,被情人拒绝并强奸,情人被量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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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情人开房欲提前离开时,被情人拒绝并强奸,情人被量刑3年


浙江丽水 , 女子与情人在酒店开房见面时 , 因行踪被丈夫怀疑 , 遂提出要马上离开 。 情人拒绝后 , 双方发生争执 。 过程中 , 情人以要告诉女子丈夫为由 , 强行为之 。 女子离开酒店后 , 立即报警求助 。 事后男子以二人关系、女方当时没有反抗为由 , 认为其不构成犯罪 。 但检方却有不同的意见 。
(案例来源:浙江丽水景宁县检察院)
已婚女子陈某在上网时 , 认识男子朱某 。 二人互加好友后 , 朱某经常主动与陈某联系 。 经过半年时间的交流后 , 朱某邀约陈某见面吃饭 , 陈某同意并与朱某在吃饭后 , 开房发生了关系 。 之后二人便一直保持不正当恋爱关系 。

事发当天 , 朱某又邀约陈某开房见面时 , 陈某因以参加朋友聚会出门的理由 , 被丈夫识破后 , 遂提出要马上离开酒店 。 朱某拒绝后 , 双方发生争执 。 过程中 , 朱某提出让陈某离婚 , 并与其在一起的要求 。
陈某拒绝后 , 朱某以“你不提 , 我也会去找他摊牌为由” , 阻止陈某离开房间 , 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 陈某离开酒店后 , 随即发信息向朱某提出分手未果 , 遂报警求助 。
朱某到案后 , 以二人系情人关系 , 且当时陈某没有反抗为由 , 认为其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 故不构成犯罪 。
通过本案案情与朱某到案后的陈述 , 我们可以发现几个关键信息:1、朱某承认二人当时确实发生过关系;2、陈某当时没有反抗;3、二人存在不正当恋爱关系 。
【女子与情人开房欲提前离开时,被情人拒绝并强奸,情人被量刑3年】然而 , 刑法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 是这样规定的:即不论行为人使用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人当时有没有反抗 , 只要被害人当时是处于包括但不限于不能、无法、不敢、不会反抗时 , 被违背妇女意愿的 , 就构成本罪 。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 强奸罪对于被害人的身份、职业等 , 原则上是没有限制的 。 意思就是说 , 即便双方在案发前 , 是不正当恋爱关系 , 但并不影响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
刑法规定 , 无论行为人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 还是使用其他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 , 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换而言之 , 虽然陈某当时没有反抗 , 但其是受到朱某的言语胁迫后处于不敢反抗时 , 被违背意愿的情形 , 故本案朱某的行为 , 符合强奸罪客观构成要件 。
《常见刑事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 强奸妇女一人的 , 将在有期徒刑4-6年确定基准量刑 。 但本案朱某在审查起诉前认罪认罚、依据该《意定》规定 , 是可以减少15%以下基准量刑的 。
需要强调的是 , “认罪认罚”可减少处罚是有“阶段性”规定的 。 即行为人到案后、审查起诉前、一审宣判前认罪认罚的 , 可分别可以减少25%、15%、5%以下基准量刑 。

当然 , 朱某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 , 亦可以根据该《意见》规定减少40%以下的基准量刑 。
最终 , 检察院根据本案朱某的犯罪情节 , 以及悔罪表现等 , 故对其作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的决定 。
最后 , 希望本案例能让某些为贪图一时之快活 , 而背叛家庭婚姻 , 并还在“玩火”的已婚人士 , 回头是岸 , 切勿等造成严重后果时 , 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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