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伪造回执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后,男子主动报警,构成强奸罪吗?


案例回顾:伪造回执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后,男子主动报警,构成强奸罪吗?


与女子网上认识后 , 男子提出要支付两万元与其发生性关系 。 女子同意后 , 男子随即发送了一张两万元的“假回执”给女子 。 随后 , 两人相约前往酒店开房发生性关系 。 短时间内 , 男子又数次以转账为由约女子发生性关系 。 迟迟没有收到钱的女子 , 最后将男子的手机拿走 , 并留下纸条让其拿钱来赎回 。 男子报警后 , 女子构成盗窃罪吗?男子构成强奸吗?来看看最后怎么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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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事发在吉林 , 今年5月 , 男子林某在网上认识了曾在KTV从事过陪酒工作的女子周某 。
不久后 , 林某提出要支付两万元与周某见面发生性关系 , 周某见林某出手大方 , 欣然同意 。 随后 , 林某便给周某发送了一张转帐两万的“假回执”并告诉其因为相关规定 , 所以要24小时后才能到帐 。 周某对此深信不疑 , 便与林某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 。
次日 , 林某以填错帐户信息为由敷衍周某 , 并表示等钱退回后会再给周某转账 。 此时 , 周某还没有怀疑对方 , 并又与林某见面并发生性关系 。
之后 , 林某又两次以转帐为由约周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 一直没收到钱的周某 , 经多次催促林某无效后 , 在两人最后一次见面并发生完性关系后 , 趁林某熟睡时 , 将其手机拿走 , 并留下纸条让林某拿钱来赎回手机 。
林某醒来发现手机不见后 , 主动到派出所报案 。 随后 , 林某、周某均被警方留置 。
(这是一起发生在今年的案例 。 由于规则需要 , 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 仅供普法之用 。 如有侵权 , 联系删除)
二、周某不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构成盗窃罪的主观构件 , 是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综合本案案情 , 周某拿走林某手机时留下字条让其赎回 , 故周某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所以周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
三、林某不构成强奸罪
【案例回顾:伪造回执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后,男子主动报警,构成强奸罪吗?】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犯本罪的 , 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刑法上认定为构成强奸罪的 , 是指行为人使用“手段”违背了妇女意志 , 并强行与妇女发生了性关系 。 其“核心”就是违背妇女意志 , 也就是说男方是在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 才构成强奸 。
综合本案案情 , 周某每次与林某发生性关系时 , 均系女方周某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 因此 , 林某并没有违背周某的意志 , 故林某不构成强奸罪 。
四、林某、周某构成卖淫嫖娼卖淫嫖娼是指与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 , 以金钱为媒介 , 为对方提供性服务的行为 。 本案周某实际上并未收过林某的钱财 , 是不是就不可以认定为构成卖淫嫖娼了呢?
根据相关规定 , 行为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 , 并已经谈好价格 , 并且已经着手实施 , 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 , 已经发生性关系 , 但尚未支付金钱的 , 应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
也就是说虽然本案林某尚未支付钱财给周某 , 但因其两人在事前已经约定好以钱财为媒介发生性关系 , 故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最后 , 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对林某、周某二人处以行政拘留 。
五、本案的警示作用女性该自重自爱 , 靠辛勤工作获取合法报酬方为正道 。 曾从事过陪酒工作的周某又想通过“以色换财”的违法行为非法得利 , 结果遇上林某这种还敢主动报警的“狠角色” , 最后落得个钱未赚到又被得行拘的闹剧 , 实在让人皆笑非啼 。 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 , 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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