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走吧,我有我自己的原则”,广西南宁一起让人无语的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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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走吧,我有我自己的原则”,广西南宁一起让人无语的强奸案


【“你走吧,我有我自己的原则”,广西南宁一起让人无语的强奸案】“你走吧 , 我有我自己的原则” 。 广西南宁 , 发生了一起让人无语的强奸案 , 犯罪嫌疑人谢某的行为让人不禁想起一个词:盗亦有道 。

(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谢某30岁 , 南宁横县人 , 无业 。 一天其心生歹意 , 在某网站发布了一则招聘公告 , 待遇写的十分诱人 。 女子黄某看到后有意应聘 , 便和谢某取得了联系 。



谢某告诉黄某 , 让其到横县人民医院门口见面 , 然后带她去面试 。 黄某如约到达后 , 发现说好要带他去面试的谢某骑了一辆摩托车 , 一点儿也不像正儿八经的招聘人员 。 谢某告诉黄某 , 本次面试就是和朋友一起吃饭 , 通过吃饭过程中的表现来决定要不要录用她 。

黄某虽然心存疑惑 , 但想着光天化日 , 谢某也不能怎么样 , 于是上了谢某的摩托车 。 谢某骑车将黄某带至一偏僻无人处停下 , 然后下车搂抱黄某 , 并提出想与其发生关系 , 遭到黄某断然拒绝 。



随后 , 谢某不顾黄某反抗 , 强行脱掉了黄某的衣服 , 就在要得手时 , 黄某告诉谢某自己有男友 , 马上要结婚了 。 谢某听到黄某这样说 , 便主动放弃了进一步侵害行为 , 然后骑着摩托车搭载黄某到镇上让其离开 。

黄某脱身后立即报警 , 警方立案调查 , 并联系了谢某 , 谢某得知黄某报警后 , 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



1、谢某构成强奸么?

根据《刑法》规定 , 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 , 违背受害妇女的意愿 , 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 , 属于强奸 。 或许有人会问 , 谢某压根儿就没有和黄某发生关系 , 还能算强奸?

刑法理论中 , 犯罪按照不同阶段 , 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等4种形态 , 只要开始着手实施即构成犯罪预备 , 犯罪预备也是犯罪 , 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

本案中 , 谢某在怀着非法目的发布招聘公告后 , 即已经属于犯罪预备状态 , 此后的一系列行为自然也都属于犯罪 。 因此 , 谢某违背女方意愿欲与之发生关系 , 虽然没真正发生关系 , 但也构成强奸罪 。



2、谢某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刑法》规定 , 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 , 应当免除处罚;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 , 应当减轻处罚 。 由此可见 , 法律对犯罪中止的惩罚要轻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 , 因此讨论谢某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 对他的判罚来说是有意义的 。

犯罪未遂是本来想实施犯罪 , 但由于主观以外的因素未能成功实施 。 对于强奸犯罪来说 , 或者因受害人激烈反抗 , 或者忽然有人来了 , 或者因犯罪嫌疑人自身身体条件而未能实施 , 这些都属于犯罪未遂 。 犯罪未遂强调因外部因素没办法实施 。

犯罪中止是本来想犯罪 , 但是因为某种因素 , 忽然决定放弃犯罪了 。 对于强奸犯罪来说 , 把醉酒的女方带到宾馆脱了衣服后良心发现而放弃犯罪 , 或者因为女方的哭泣而决定放弃犯罪 , 这些都属于犯罪中止 。 犯罪中止强调行为人本来可以继续实施犯罪 , 但是自己主动放弃了犯罪 。

就本案而言 , 谢某有条件也有能力继续实施犯罪 , 但其得知女方有男友且快要结婚后 , 决定放弃犯罪 , 很明显属于犯罪中止 。



3、谢某可能被判多少年?

谢某属于犯罪中止 , 应当比照犯罪既遂减轻处罚 , 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因此综合起来 , 应该被判1-2年有期徒刑 。

为啥不能判谢某免于刑事处罚?因为谢某有预谋实施犯罪 , 且已经强行脱了女方衣服 , 对女方造成了损害后果 , 不符合免于处罚的条件 。 本案中谢某如果想被免予处罚 , 应该在其提出想与黄某发生关系被拒绝后中止 , 此时尚未对黄某造成损害 。

总得来说 , 谢某在犯罪过程中能幡然醒悟 , 并且还主动送女方离开 , 法院会考虑其该情节量刑 。 综合以往类似案例 , 如果谢某能获得女方谅解 , 且以往无犯罪记录 , 很可能被判处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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