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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我们钱 , 我们就去跳楼!”4月30日 , 上海松江警方破获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 。 4月24日 , 男子林某等8人 , 通过应聘的方式 , 进入到方舱医院工作 。 可他们来这里工作 , 并不是为了打工 , 而是另有目的 。
4月27日 , 林某等人开始故意挑事 , 并以“工作累、住宿条件差”为由 , 挑?其他不明真相的工友们“罢工” , 迫使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务合同 , 并支付其每人一笔3万元“赔偿费” 。
需要强调的是 , 根据《劳动法》规定 , 刚入职几天 , 就自己主动提出离职 , 是不可以获得赔偿的 , 即林某等人的要求 , 是没有法律依据 。 因此用人单位没有同意他们的要求 。
【上海松江,8名方舱医院保安以要跳楼为要挟,敲诈用人单位被刑拘】随后林某等人为了给用人单位 , 造成更大的心理压力 , 遂扬言要去跳楼 。 用人单位随即报警求助 。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初步研判 , 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劳务纠纷 。
经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后发现 , 林某等8人在4月中旬时 , 已在外区的方舱医院 , 以同样的手段迫使用人单位支付其4万余元 。 发现这一重要线索后 , 办案民警立即对林某等人展开调查 。
据林某供述 , 其伙同李某等人 , 事先预谋专挑方舱医院工作岗位 , 入职后便无事生非 , 并欲以极端方式迫使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务合同、支付钱财 。
目前 , 林某等8人因敲诈勒索罪 , 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 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来源:光明网)
有网友问 , 这不是一起“劳务纠纷”么 , 为什么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实际上 , 这是对法律错误的认知 。 正如前面所说 , 林某等人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即代表林某等人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
刑法明确规定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通过使用威胁、恐吓或要挟等手段 , 致使被害人处于害怕的心理 , 被迫向行为人支付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 , 构成敲诈勒索罪 。
注意 , 此罪是行为犯 , 同时亦是数额犯 。 即不以既遂作为定罪依据 , 但以敲诈金额作为量刑主要依据的 。
具体到本案中 , 由于林某等人提出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即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并以跳楼为要挟 , 迫使用人单位向其每人支付3万元的 , 故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
那么林某等人 , 该如何处罚呢?
首先 , 林某与李某等8人 , 事先预谋共同作案 , 系共同犯罪 , 故8人均需追究刑事责任 , 但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 , 将根据每个人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 , 酌情认定谁是主犯、谁是从犯 , 并依法判处刑罚 。
其次 , 林某等人此次作案并非是3万 , 而是向被害人索要每人3万 , 即林某等人的敲诈金额是24万元 , 但其最终因被害人报警而未遂情节 , 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
注意 , 4月中旬 , 李某等人已经作案一起 , 即敲诈既遂4万余元 , 因此本案林某等人实际上是敲诈金额为28万元 , 但其中未遂24万 。
《刑法》第274条规定 , 敲诈5万以上35万以下数额巨大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综上所述 , 林某等人均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罚 , 并处罚金 。
最后 , 方舱医院对于目前的上海来说 , 至关重要 。 林某等人却利用实际情况 , 两次对方舱实施敲诈勒索 , 其行为实属恶劣 , 因此需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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