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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 , 校方言之凿凿地表示虽然事件是发生在校内 , 但事发于放学时间 , 因此学校无需对此事负责 。
6名被告的家属也都认为他们的孩子已经坐了牢 , 为此事付出了代价 , 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
那么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 虽然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 , 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 可以了解到犯罪的成本是比较高的 , 犯罪者除了要对自己的行为负上刑事责任 , 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该案发生的过程 , 2014年9月19日下午1时30分左右 , 因道听途说14岁的初三学生小尹说了陈某的坏话 , 而陈某作为一名校霸 , 自认为这事不能忍 , 便带着8名“小弟”前往了小尹的教室 , 打算好好教训小尹一番 。
由于学校有规定毕业班学生必须在一点半之前到达学校 , 所以小尹并没能躲过这场祸事 。 事实上 , 在此之前 , 小尹与陈某素无交集 , 因此当陈某一行人气势汹汹的来到他的教室门口时 , 小尹并不清楚他们是找自己的 , 从而被陈某等人堵了个正着 。
当陈某恶狠狠的说明来意 , 小尹也试图解释过 , 表明自己并不曾说过他的坏话 , 但陈某显然只想惹事 , 并不在意事情的真相 , 对小尹一顿拳打脚踢 , 而小尹虽然尝试过逃跑 , 但由于对方人多 , 其他同学也不敢招惹陈某 , 担忧自己的校园生活将变得不安宁 , 甚至事发时都没有老师过来阻止这场校园暴力 , 小尹只能被迫挨打 , 时间超20分钟 。
学生虽然年纪小 , 但动起手来却有些不分轻重 , 在此次暴力事件中 , 小尹的头部遭受过重击 , 导致左顶颅骨出现凹陷性骨折 , 不得不进行开颅手术 , 虽然小尹的生命保住了 , 但这个阳光男孩却成了植物人 , 令父母心碎不已 , 同时面临的还有高昂的医疗费用 。
而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 陈某等人又岂能逃脱法律责任?但在该案中 , 陈某等人虽然已满十四周岁 , 需承担刑事责任 , 但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 犯故意伤害罪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警方经过调查取证 , 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 , 由检察院提起诉讼 , 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处了主犯陈某有期徒刑8年4个月 , 两人分别被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 四人被判缓刑 , 还有两人因最早认罪 , 并且在打斗中有阻拦行为 , 具有悔过表现 , 因此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场校园暴力 , 受害者成了植物人 , 家属需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 , 而施暴者判刑最高的也仅有8年4个月 , 校方以事发于放学时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 仅同意以借款的形式提供帮助 , 由于小尹的父母当时急需费用 , 也没有多余的时间去跟校方拉扯 , 无奈接受了校方的条件 , 至2017年 , 小尹的父母已向校方借款60余万 , 然而校方自2017年起拒绝再借款给小尹的父母 , 而仅靠着小尹父母的工资以及残疾补助 , 又无法承担起小尹的治疗费用 。
简直是穷途末路 , 难道只能眼睁睁看着小尹恢复了部分意识 , 又因为父母无钱而就此离开人世吗?小尹的父母难以接受 , 这才想到向校方以及施暴者的家属索要赔偿 , 小尹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 要求校方以及施暴者家庭支付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3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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