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男子婚内强奸被判刑!


【每日普法】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男子婚内强奸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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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换句话说 , 丈夫违背妻子意志 , 采取暴力手段 , 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 , 能否构成强奸罪?有人可能会认为他们是夫妻 , 这是他们自己的事 , 不可能是犯罪!究竟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呢?近日磁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婚内强奸案 。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 , 因感情不和 , 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2021年4月30日13时许 , 被告人赵某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 , 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 因王某反抗且王某处于月经期 , 被告人赵某强奸未遂 。
丈夫强奸妻子?主审法官张培娥表示其从未审理过这样的强奸案子 , 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 , 主审法官张培娥详细地审阅了卷宗 , 该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 , 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 , 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 在此情况下 , 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 , 强行与被害人发性关系 ,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
该案不同于普通的强奸案子 , 考虑到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 , 孩子年龄尚小 , 如何把对孩子的伤害降低到最小也是审理该案时需要考虑的 。 主审法官张培娥通过询问被害人王某 , 得知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人赵某长期酒后的家暴行为 , 两人婚姻已无持续可能 , 但被害人王某表示 , 二人毕竟曾为夫妻 , 并育有两个子女 , 也为两个子女着想 , 其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 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 , 并提交了谅解书 , 二人的民事案件也已调解离婚 。
法院审理
该案中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 , 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 通过庭审 , 被告人赵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是犯罪 , 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指控罪名成立 , 适用法律准确 。 由于被告人赵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成 , 属未遂 , 比照既遂依法可减轻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当时喝了点酒 , 也没意识到这是犯罪 , 通过张法官的释法明理 , 我已经认识到了错误 , 一定改过自新” 。 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服判 , 表示不上诉 。
法官说法
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 即性自主权 。 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 , 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 , 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 。 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 , 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 , 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构成强奸罪 。
法官总结两种情况 , 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 , 包括调解程序 , 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 , 可以构成强奸罪 。
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 , 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丈夫对妻子实施婚内强奸
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法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
强奸罪的主体之外
刑法规定强奸罪旨在
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
【【每日普法】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男子婚内强奸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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