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与醉酒女子发生关系后,因拒绝与其结婚,被认定强奸获刑( 二 )


然而 , 他为自己作的辩护成立吗?如果再细究强奸罪的话就会发现 , 其实强奸罪的成立与涉案人的身份没有任何关系 , 嫖客也可能成立强奸罪 。 只要他在案发时强迫妇女意愿进行性行为并使其不能抵抗 , 就可以被定义为强奸罪 。
另外 , 在他提出练某为卖淫女的时候 , 需要提供证据 , 来证明其为卖淫女 。 练某手机上虽然有转账记录 , 但是他不能提供两人提出交易的证据 , 所以证据链并不完整 。 且练某是某保险公司的行政管理 , 工资较高 , 且在平时很少出入娱乐场所 , 所以可以排除其为卖淫女 。 颜某的话就是想为自己的脱罪而已 。 最后颜某因强奸罪被判处四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
听到此案 , 有人提出了疑惑 , 如果当初练某收了1万元 , 颜某还成立强奸罪吗?当然是成立的 , 因为犯罪具有时效性 , 颜某在被侵犯的时候是违背意愿的状态 , 即便事后表示追认 , 法律也不会因为被害人谅解而将颜某释放 , 除非是法律所规定的自诉罪 , 如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 , 如果触犯了这些罪 , 检察院不会主动提起公诉 , 只有受害者或法定代理人自诉 , 法院才能受理 。 除此之外 , 被受害人认同的犯罪 , 同样也是犯罪 。
其实在社会中 , 诸如颜某这样的人还有很多 , 不少受害者在被他们侵犯时 , 都选择默不作声 , 或者接受赔偿 , 来换取自己的自尊 。 殊不知 , 这样并不能得到真正的正义 。 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 , 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去捍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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