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子从上海返乡:我只是无症状感染,出门找朋友聚餐,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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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女子黄某等三人从上海返乡后 , 违规外出 , 打破当地两年来无新增病例的记录 。
近日 , 警方发出警情通报 , 对其三人开展刑事立案调查 。
1.3月27日 , 黄某(女)、莫某、余某等三人从上海回乐山 , 没有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居家隔离 , 反而随意外出购物 , 组织聚餐 。
3月30日 , 黄某核酸检测为阳性 , 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 警方立案侦查 , 涉嫌罪名是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
各地公安机关对情节严重者 , 大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5日一10日 , 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2.那么 , 黄某等3人没有实际传染他人的后果 , 黄某只是无症状感染者 , 为何都被刑事立案?
《刑法》第330条规定 ,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属于结果犯或危险犯 。 就是说 , 不需要嫌疑人有实际的危害后果 , 只要有传播甲类传染病的严重危险 , 就涉嫌该罪 。
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只有霍乱和鼠疫 。 新冠肺炎并非甲类传染病 , 本不会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
不过从2020年1月起 , 国家将新冠肺炎规定为乙类传染病 , 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范、控制措施 。 因此 , 对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危险的行为 , 均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
3.黄某等3人不遵守规定 , 打破了乐山两年的零新增记录 , 造成疫情扩散的严重危险 , 而且社会影响恶劣 。
他们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30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情形 , 即“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预防控制机构 ,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 将受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 。
多一份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 。
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 已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 。 一人违法违规 , 就会打破当地所有人的平静生活 , 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和付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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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女子从上海返乡:我只是无症状感染,出门找朋友聚餐,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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