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要回被抢的金项链,主动和劫匪发生关系


女子为要回被抢的金项链,主动和劫匪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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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要回被抢的金项链,主动和劫匪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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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要回被抢的金项链,主动和劫匪发生关系



导读: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与违背妇女意志是表里关系 , 没有手段行为不可能违背妇女意志 , 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体现;强奸罪的手段行为 , 如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妇女反抗的程度 , 利于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 , 进而与其发生关系 。
小莉是一位来自农村的女孩 , 在城市打拼了几年 。 攒了一笔钱 , 给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 。
一天下班回家的路上 , 小莉遇到了张某 , 张某持刀抢劫了小莉的金项链 。 小莉珍惜她刚买的金项链 , 为了要回被抢的金项链 , 主动提出与张某发生性关系 。 张某同意了小莉的请求 。 和小莉发生性关系后 , 她把金项链还给小莉离开 。
小莉随即报警 , 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女子为要回被抢的金项链,主动和劫匪发生关系】本案中 , 劫匪张某除了涉嫌抢劫罪外 , 是否还构成强奸罪 , 存在争议 。 以下分别列明构成强奸罪的观点 , 及本文观点 , 敬请讨论和指正 。
有观点认为:劫匪张某构成强奸罪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自主权 。 小莉用自己辛苦积攒下来的钱 , 购买的心爱的金项链被抢后 , 心有不甘 , 为了让张某退还项链 , 她不得已提出发生性关系 , 以此拿回项链 , 况且张某还持有刀 , 从小莉内心来说 , 他张某发生性关系 , 她是不愿意的 。
在这种情况下 , 小莉主动提出发生性关系 , 是在被胁迫下 , 作出的违背其内心真实意思的行为 , 这种意思表示 , 不是真实的 , 是违背其性自主权的 。 因此 , 在这种受胁迫的情况下 , 二人发生关系 , 即使是小莉“主动”的 , 张某也构成强奸罪 。

分析和看待小莉的“主动” , 不能片面地看 , 更不应该把当时她所处的环境割裂开来看 。 应该看到 , 她作出这种表示 , 是在受胁迫 , 为挽回自己的财产 , 作出的违背内心真实意志的行为 , 不是不真实的、自愿的 。
因此 , 本案中的张某构成强奸罪 。
本文认为:劫匪张某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 , 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 , 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 , 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的自己决定权 。

强奸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构成 , 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 , 达到奸淫妇女的目的 。 而手段行为正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体现 , 如果没有手段行为 , 即使发生关系 , 无论如何也不是强奸行为 , 这里的手段行为区别于民法中的意思瑕疵行为 , 有量和质的要求 , 即这里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妇女反抗 , 利于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道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 , 进而实现其奸淫的目的 。
强奸罪的手段与抢劫罪的手段具有同质性 , 必须在到足以压制妇女反抗的程度 , 否则 , 即使妇女基于意思瑕疵与行为人发生关系 , 妇女的性自主权也没有被侵犯 , 也不可能评价为强奸行为 。 就本案而言 , 小莉辛苦攒钱为自已买了金项链 , 不甘心失去心爱的项链 , 基于这样的动机主动提出与张某发生关系以要回自己的金项链 , 而双方发生关系后 , 张某归还了项链 , 小莉的动机得以实现 , 为有效的被害人承诺 , 阻却强奸罪的成立 。

换个角度 , 从情理上来说 , 小莉在自己宝贵的贞操与金项链面前 , 哪一个更重要 , 按照社会一般观念 , 宁愿失去财物也不会失去自已的身体 , 即使认为小莉在当时情势下有如此选择的必要性 , 也不是法所提倡的适法行为 , 小莉为了要回自己的金项链 , 合法又可靠的手段是报警 , 通过警方追回财物 , 使得劫匪得到应有的惩罚 。 而小莉却选择以自己的身体换金项链 , 我们不能以法的名义 , 引导或提倡小莉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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