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她是你的亲生女儿 , 怎么忍心下手…”广西兴安 , 发生了一起丧心病狂的案件:李某某(化名)与小李(化名)系父女关系 。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 , 李某某在务工处和自家房间内 , 对小李实施猥亵达二十余次 。 2020年10月 , 当地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某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 同年12月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
案件发生后 , 李某某与其妻桂某(化名)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 , 现小李与桂某共同生活中 。 桂某在收到《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告知书》后 , 一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素材来源于九派新闻 , 笔者稍作整理)
1.本案中 , 就涉及到刑事问题而言 , 虽然司法机关以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不过目前有很多网友对构成何罪产生较大分歧 。
比如说 , 有网友提出什么是猥亵?为什么不是强奸罪呢?
实际上 , 强制猥亵罪与(普通)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 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 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客观表现不同 。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 , 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
后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 , 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 , 如裸体表演、裸体共浴、裸体按摩以及裸体或非裸体的抠摸下身、玩弄生殖器、吸吮、亲吻、楼抱、舌舔、抚摸乳房、鸡奸等 。
【荒唐!广西一男子猥亵女儿20多次,获刑后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也就是说 , 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发生性关系的意图或者目的 。
本案中 , 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 , 嫌疑人李某某趁自己的妻子不在家的时候 , 在务工处和自家房间内 , 对亲生女儿小李实施猥亵达二十余次 , 当然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 。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的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可以看出 , 对于构成强制猥亵罪(普通) , 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是对于猥亵儿童的 , 将面临从重处罚 , 最终当地司法机关判处嫌疑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年 。
2.除了讨论刑事问题之外 , 本案需要重点讨论的是民事问题 , 就是依法剥夺亲生父亲监护权问题 。
第一 ,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权?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 ,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 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与此同时 ,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 ,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 , 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本案中 , 李某某作为小李的法定监护人 , 违背伦理道德 ,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 , 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 , 也违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 可以依法撤销监护权 。
第二 , 从实现程序来讲?这里就涉及到我国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了 。
其实 ,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 , 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 对违反法律 , 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
本案中 , 案件发生后 , 嫌疑人李某某与其妻桂某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 , 现小李与桂某共同生活中 。 桂某在收到《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告知书》后 , 一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的权益 , 当地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 督促民政部门其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李某某对其女儿小李的监护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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