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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让我走 , 还要报警抓我!”女子小丽来杭州游玩 , 在酒店休息时通过微信认识了老乡男子黄某 , 两人聊得很来 。 随后 , 小丽提出到黄某处有偿和他发生性关系 , 并把一份此事的“价目表”发给了黄某 。
于是 , 黄某就按照表上内容向小丽支付了2030元 , 两人在约定地点内发生了性关系 。 但在黄某要离开时 , 小丽不让他走 。 黄某斥责小丽并让她滚 , 小丽怒而报警说黄某没给钱 。
结果 , 在警方将二人带走调查的过程中 , 发现小丽的包里装着30个安全套 , 且大部分都是未拆封的新品 。
也许 , 小丽只是把和黄某之间的行为当成了一种情我愿的行动自由 , 后因对方要走而报警也只是为了单纯地报复黄某 。 她的法律意识不强 , 导致了她因卖淫而被行政拘留 。 小丽小看了黄某 , 也小看了法律 。
换句话说 , 只要当事人双方以金钱为媒介发生了性关系 , 即便双方的关系再熟再好 , 也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双方做出处罚 。
另外 , 由于卖淫和嫖娼是相对的 , 有前者意味着一般也会有后者 , 所以该拘留处罚同样适用于黄某 。
一般而言 , 对卖淫、嫖娼者 , 应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情节较轻者 , 则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在本案中 , 由于黄某已经向小丽支付相应嫖资 , 且两人已经完成了性行为 , 故他们不构成卖淫嫖娼中的“情节较轻” , 两人至少会被拘留十日 。
以上所述是两人因自愿发生性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 接下来我们聊聊小丽报警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
在本案中 , 小丽报警的缘由是称黄某不给钱 , 而在黄某实际已支付嫖资的情况下 , 这属于报假警 , 但该行为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
【“她不让我走,还要报警抓我!”女子来杭州游玩】究其原因 , 则是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先捏造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 然后向公安机关做出虚假告发 。 而小丽报警的缘由仅是黄某未支付嫖资 , 这和犯罪压根沾不到边 。
此外 , 即便黄某未支付嫖资 , 但由于卖淫嫖娼协议本身就因违背公序良俗而不受法律保护 , 小丽也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向黄某讨得这部分钱 , 她只能吃个哑巴亏 。
最后 , 当事人之间因欠款而产生的纠纷一般都归民法所调整 , 即便黄某在其他方面还欠了小丽的钱 , 她通过报警来要钱也不会产生多大效果 。
总之 , 本案目前的处理结果对小丽和黄某而言均不过分 。 两人本可以自由恋爱 , 却因金钱的介入而演变为违法事件 , 的确让人唏嘘不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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