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强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合理吗?
显然是不合理的 。只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地位的不对等,被逼无奈而以 。人家工商登记时,明明是个有限责任公司,到你银行借款时,却要公司的股东和家庭成员签字担保,把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生生的变成了无限责任公司,如果都这样做,有关公司责任性质分类还有什么意义?反过来,如果我们储户到你银行存款,要你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及家庭成员承担保证责任,你银行会同意吗?会认为合理吗?
其他网友观点合理呀,当然合理!
对于银行来说,每放一笔贷款,都要经过一套流程的,除了信贷员对公司进行尽调以外,全部的文件必须完备 。
公司毕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是对外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所以公司一旦破产,银行的债务就玩完了 。
所以,银行必须让全体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对银行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对银行来说是为了保证贷款安全必须的!
至于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打工的,不是股东,那就更说明这家公司有问题,老板已经想好了如何“金蝉脱壳” 。
一种情况下,银行不知道法定代表人是打工的,但程序上必须要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
【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强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合理吗?】一种情况下,银行是知道的,也知道这个法定代表人没有能力进行担保,但为了能尽快放贷,假装不知道,按流程走就行了 。
无论哪种情况,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是银行的标准操作,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
所以,打工的就是打工的,别为了每月多拿点钱,为真正的老板顶包,那样的后果不是你能承担的!
其他网友观点这是我国目前银行业中经常碰到的一种情况,很多打工者因受老板的隐瞒或者欺骗导致最终摊上官司,一辈子债务的偿还中 。
为什么民营企业要找打工者做法定代表人?就我做审查这么多年以来,遇到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隐瞒关联,多头授信贷款
一般银行对于每个关联集团的授信(简单理解为贷款)额度是有一个限额的,如果这个集团的多家企业均已有授信,且金额较大,为了控制风险,银行一般不会再增贷 。
因此一些民营企业的老板就成立(或者变更)把部分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挂到员工的名下,这样表面上这些企业就与原先的集团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了,这时候再以这些打工者挂名的企业去银行融资,即有机会新增融资 。
2、上市企业为节减手续,设立体外企业
因为上市企业的融资都要出具董事会决议,而且还必须披露相关信息等,各类程序较多,因此部分上市企业会设立一些由打工者挂名的企业(不纳入上市企业的关联体中,所以叫做体外企业),这样融资较为便捷,一般这类体外企业的融资,都会由上市主体进行暗保,风险较小 。
3、骗贷
个人民营企业的老板,之所以让打工者挂名任职法定代表人,这是为了自身免去签订担保合同,为骗贷最好准备,后续的责任由签订担保合同打工者承担 。
为什么打工者会愿意签?就我接触到的打工者之所以愿意挂名法定代表人一般两个因素:1、虚荣心,挂名法人或出资人后可以到处炫耀;2、老板给予增加工资提高待遇 。
之所以愿意签名,也是两个因素:1、老板忽悠说没事,安全,一直都这样做,然后拿出很多似乎很有道理的理由;2、给钱,老板直接给钱,比如三万、五万,很多人忍不住,就签了 。
是否要签?企业在银行融资,除非是国有企业及大型强势地位的民企,否则所有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都必须要签订个人连带担保合同,因此银行要求你签订并没有任何过错 。
那是否可以签呢?看两点:一、老板是否作为实际控制人也签名了(无论是明保还是暗保);二、主体企业是否提供保证(无论明保还是暗保);如果这两者都有,那么最少老板并非想骗贷,后续即使企业发生不良贷款,你的责任也轻一点 。
总结其实,由于表面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资者均可以变更,银行也无从得知到底谁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但是银行做贷前调查时,肯定会与你有所接触,如果你是个打工者只是挂名而已,又不想签订担保合同,你可以直接和银行说,谁才是实际控制人 。对于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部分银行是可以无需签名,而只由实际控制人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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