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实施强奸后,出12万要求女子改口称自愿的,二人均被刑事处罚


男子实施强奸后,出12万要求女子改口称自愿的,二人均被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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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 女子受邀参加朋友饭局时 , 因醉酒被男子带到宾馆开房 。 事后女子报警 , 男子得知后 , 给了女子12万元 , 要求她撤案 。 女子到派出所作虚假陈述时 , 被民警识破 , 最后二人均受到刑事处罚 。
(案例来源:浙江杭州中院)
男子李某在KTV认识女子袁某后 , 添加其为好友 。 事发当日 , 李某准备与朋友去吃饭喝酒时 , 邀请袁某一起前往 , 并承诺会给袁某1000元报酬 , 袁某应允 。
吃饭期间 , 袁某因大量饮酒导致醉酒 。 李某随后将已经醉酒无意识的袁某 , 带至附近的宾馆开房休息 。 安排好后 , 李某又前往KTV与朋友汇合 , 继续喝酒唱歌 。
在KTV玩耍结束后 , 李某又返回到酒店房间 , 趁袁某醉酒无意识时 , 对其实施了侵犯 。 事后李某通过微信支付了袁某1000元 , 便先行离开了宾馆 。

次日袁某酒醒回到家 , 其丈夫得知此事后 , 袁某在丈夫的陪同下 , 到辖区派出所报案 。
李某得知袁某已报警后 , 非常害怕 , 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 李某联系袁某说 , 只要袁某愿意到派出所撤案 , 他可以支付12万元给袁某 , 当作“酬劳” ,
袁某未经思考就答应了李某的要求 , 并在收取了李某的12万元后 , 来到派出所找民警说 , 她当时是“自愿”的 , 并请求民警撤销此案 。
袁某在一天时间内 , 前后不一的反常表现 , 引起了办案民警的怀疑 。 民警随即决定进一步调查此事 。 最后袁某(另案处理)、李某均被民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随后检方认为李某构成犯罪 , 并以强奸罪、妨碍作证罪起诉李某 。
在法庭上 , 李某辩解称 , 当时袁某没有反抗 , 且其在事后已经支付了袁某1000元 , 不构成犯罪 , 如果说触犯了法律 , 那最多也只能算是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
一、李某还构成强奸罪么?
其实想要证明李某是否构成此罪 , 并不难 , 只要李某的行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 就应当认定为犯罪:
1、是否采用“手段”违背了妇女意志
以上所述“手段” , 是指行为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方式 , 致使妇女反抗不了、反抗无果的情况下 , 实施了侵犯 。
或者是行为人趁妇女因醉酒无意识、受到恫吓后 , 处于不能、不会、无法反抗时 , 强行为之的 。 这种犯罪情形 , 法律将其评价为使用其他手段 , 侵犯妇女的行为 。
2、是否侵犯过妇女
这一点 ,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在现场、当事人身上提取生物信息等 , 进行比对得出结论 。
注意 , 此罪是行为犯 , 即只要行为人实施过这种犯罪行为 , 事后支付钱财并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 当然 , 事前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
就本案而言 , 袁某与李某事前并没有约定以钱财为媒介进行交易 。 因此并不影响认定其趁袁某醉酒无意识不会反抗时 , 违背妇女意志 , 对袁某实施过侵犯的犯罪行为 。
综上所述 , 可认定李某构成强奸罪 。

《刑法》第236条规定 , 构成强奸罪的 , 判3-10年有期徒刑 。
二、李某为啥构成妨碍作证罪?
根据法律规定 , 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 , 只要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 就构成犯罪 , 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妨碍作证罪是指行为人通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 , 指使他人到司法机关作伪证 , 扰乱司法活动正常秩序 , 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
此罪保护的是双重权益 , 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
具体到本案中 , 当李某得知袁某报警后 , 意图通过支付12万元贿买的方式 , 指使袁某到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 , 基于以上事实 , 应当认定李某构成妨害作证罪 。
《刑法》第307条规定 , 构成妨碍作证罪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终 ,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 , 本案李某构成强奸罪、妨害作证罪 , 且两罪之间并没有牵连和竞合关系 , 需两罪并罚 , 并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实际上 , 并不是说袁某收取李某12万元 , 构成犯罪 。 而是其收钱后 , 意图帮李某逃脱法律制裁 , 而到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 , 是一种犯罪行为 。 这一点大家务必要有正确的认知 。 因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 , 是有权要求行为人作出经济赔偿的 。
【男子实施强奸后,出12万要求女子改口称自愿的,二人均被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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