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间,在法律上有没有相互赡养义务?为什么?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

先说结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确实没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确实有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 。否则,肯定就是违法行为 。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看一下《婚姻法》的法律规定 。从1981年起实施,并历经几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调整夫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这部法律从结婚这个起点开始,依次序规定了结婚的基本条件,从组成一个家庭开始,到夫妻之间相互的法律义务、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的法律义务等等,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当然也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 。毫无疑问: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各种各样、千奇有怪的特殊家庭,其家庭成员之间当然也必须遵守《婚姻法》的规定 。

题主提到的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应该履行扶养义务,就普遍意义来说,《婚姻法》并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 。原因也非常简单:正常情况下,应该抚养兄弟姐妹的长大成人的人,就是他们的父母亲、以及其他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的长辈 。

现实社会是非常复杂的,具体到一个家庭之内,各种各样的不同具体情况的家庭都能见到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父母亲因各种原因已经死亡、或者因病、因残、因年事已高,确实没有抚养能力,而在兄弟姐妹之间,兄、姐已经长大成人,而弟、妹尚未成年时,其兄、姐就必须履行对未成年的弟、妹的扶养义务,这是法律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规定 。

对此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九条非常明确地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很明显:1)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当然必须履行 。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2)对适用条件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定 。即:A、对于兄、姐来说,前提条件是有负担能力;这预示着:如果兄、姐确实没有负担能力时,自然就没有扶养的义务 。B、对于父母这一方来说,有两种法定情形:第一种是父母己经死亡;第二种是父母因重病、因重残、是低保対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时,父母亲确实没有抚养能力 。这第二种情形应该引起特别注意,实际生活中,往往被许多人所忽略、忽视 。3)经过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在有负担能力时,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也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兄弟姐妹之间的这种扶养关系,是相互的,是对等的,很注重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平衡 。

这里应该特别强调的是:从2021年1月1日起,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被彻底废止,从此失效;与此同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 。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全部统一编入《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一编中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被直接修改、移植为《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具体内容是: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如果注意详细地研究一下这两个法条,就会发现:增加了一个字“者”,把“或”修改为“或者”;删除一个字“的”,“未成年的弟、妹”改为“未成年弟、妹”;原来只有一款的法条,改为并列的两款 。总之,只是立法技术上的修改,实质性的法律规定完全一致,没有任何改变 。

推而广之,原来《婚姻法》中的法律规定,经过修改、直接引用、增加具体规定等方式,全部编入《民法典》的第五编中了 。

其次,谈一下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 。毫无疑问的是: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律义务,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在这种民事关系的规定上,实际上奉行最少干预原则 。也就是说:除非有特别的需要,一般不会对公民规定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但是,一旦法律作出了强制规定,任何公民就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以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对兄弟姊妹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的规定,就是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当然不能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突破底线 。这是基本的前提 。

同时,必须强调的是:兄弟姐妹之间,是一母同胞,是最亲的血缘关系 。只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兄弟姐妹之间当然应该按照中华传统文化的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公序良俗,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尽力维护好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也就是说:实际生活之中,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做得比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更多一些,这才是现在应该大力提倡的传统道德文化和良好家风 。如果连自己的兄弟姐妹都不管不顾,坦率地说:那绝对是人品有问题 。

【兄弟姐妹之间,在法律上有没有相互赡养义务?为什么?】最后,顺便提一句:在亲属的相互法律义务上,父母以及其他长辈对于小辈,用抚养这个词;相反,儿女以及其他小辈对父母及其他长辈,用赡养这个词;夫妻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是平辈,应该用扶养这个词 。在婚姻家庭法中,抚养、赡养、扶养三个词,都有特定的含义,要严格地区分开来,不能混淆 。

题主提出的问题,兄弟姐妹之间使用的是“赡养”一词,这种说法当然是完全错误的 。

其他网友观点

亲情大无边!不可用法律规定的所谓“义务”來衡量兄弟姐妹之间的那种感情(亲情) 。

其他网友观点

一、兄弟姐妹之间,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二、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尽了抚养义务,在法定情形下,弟、妹应抚养兄、姐 。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由兄、姐抚养长大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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