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不是原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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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不是原件的情况下,欠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即被否定 。
在使用欠条复印件作为审判案件的证据时,需要注意两点:
1、复印件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能因为其真实性上存在瑕疵而完全被否定 。
2、作为传来证据的复印件,特殊情况下证明效力甚至高于形式上的原始证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起诉后欠条原件丢了怎么办法律主观:
法院开完庭 欠条 原件丢失的,可以采用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只能提供其他的 证据。一般有以下证据: 1、银行汇款凭证 。如果 欠款 是银行汇款,最有利的证据就是银行汇款凭证 。2、手机短信 。证实有欠款的事 。用短信方式,让对方承认了欠款的事实,然后把对方的回复短信保存起来,这个就是证据 。3、录音录像 。多方承认借过钱 。催款期间,多次给对方打电话并录下通话内容,随后刻录光盘保存 。4、 证人 证言 。证实欠款金额 。寻找欠款时,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证人和证言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 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 债权人 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 债务人 分期偿还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欠条原件丢失,有照片可以起诉吗欠条原件丢失有照片可以起诉 。
1、如果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对方没有还款的,可以起诉;
2、如果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自债权人催要、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偿还后,超过确定的偿还期后可以起诉,诉讼时效为3年;
3、需要看举证责任是否满足;
4、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方应承担借款合同成立及钱款已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就存在败诉风险 。
【欠条不是原件怎么办,起诉后欠条原件丢了怎么办】拿欠条去起诉的流程如下:
1、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
2、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
3、开庭审理时,由法庭调查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 。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 。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 。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
4、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 。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日,裁定为五日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
借条原件丢了,只有照片和复印件能起诉吗借条原件丢了有复印件可以起诉的,但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但是庭审的时候法官会要求核对欠条原件 。如果没有欠条原件,但是有转账凭证的证据回单,一般也可以支持诉求 。用复印件可以提起诉讼,立案没有问题 。问题是在开庭的时候如果没有原件进行核对,会有败诉的风险 。具体要以原件为准,也就是说原件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签字的借条,而复印件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 。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 。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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