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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 黄女士到菜市场买菜时 , 看到海鲜档的大闸蟹不错 , 于是询问摊主摊位上摆着的两种蟹怎么卖 。 摊主说左边的那种是公蟹50元一斤 , 右边的母蟹要65元一斤 。 随后黄女士说自己要公蟹 , 并让摊主帮她挑六只 。 摊主挑出来后 , 黄女士看了一眼 , 确定蟹会动 , 是活的 。
可就在摊主邓女士准备装袋子过称时 , 邓女士的奶奶突然间拍了一下黄女士的肩膀 , 黄女士下意识回头看了一下 。 可当黄女士再回过头来时 , 邓女士就已经把蟹全部装好了 。
邓女士的奶奶过好秤后声称一共两斤三两 , 按照50元一斤算 , 合计115元 。 黄女士离开后 , 一直对刚才被拍了一下的举动 , 感觉很奇怪 , 但又说不出奇怪在哪里 。 随后黄女士提着买来的蟹 , 到市场的公平秤处过称 , 结果公称居然显示六只蟹两斤都不到 。
也就是说 , 黄女士多付了3两的钱 , 按照50元一斤计算 , 摊主邓女士就是多收15元 。 黄女士立即回去理论 , 最终邓女士以自己刚来没几天 , 对单价不熟悉为由 , 退回黄女士20元 。
黄女士本以为这事就到此结束了 ,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 , 黄女士在吃蟹的过程中却发现 , 其中两只蟹居然是臭的 。 这让黄女士非常生气 , 并认为那位老人拍自己肩膀时 , 就是为了给摊主掉包创造机会 。
【广西南宁,女子到市场买大闸蟹时被缺斤少两后,又怀疑卖家掉包】
随后黄女士向菜市场工作人员投诉 , 接到黄女士的投诉后 , 工作人员不敢怠慢 , 于是调取菜市场监控录像 。 可最终市场工作人员却没有发现摊主邓女士有违规行为 。 也就是说 , 监控视频已经证实老人拍黄女士的那一瞬间 , 邓女士没有趁机掉包 。
最后 , 黄女士表示 , 由于不是自己挑的蟹 , 也没有拍照取证 , 因此其接受这个调查结果 。
1、事发后 , 有网友表示 , 虽然邓女士没有掉包 , 但其却斤少两的行为 , 绝对不能以一句我是新来的就带过去 。 因为她之前说是奶奶负责过秤的 。 因此其解释是解释自相矛盾的 。
还有细心的网友表示 , 摊主声称对单价不熟悉 , 但过秤只是重量问题 , 这与单价无关 。 也就是说 , 无论如何设置单位 , 2斤3两和2斤的重量显示 , 都不会变 。
2、笔者认为 , 网友分析得非常有道理!如果摊主邓女士真的缺斤少两的话 , 那就属于欺诈行为 。
所谓欺诈行为是指商家以次充好、缺斤少两 , 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识时 , 多付钱财的行为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 , 商家欺诈消费者情况属实的 , 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回货款 , 并按3倍货款的价值赔偿消费者 。 三倍货值不足500元的 , 按照500元赔付 。
也就是说 , 即便邓女士没有掉包 , 其一方缺斤少两的欺诈行为 , 必须承担责任 。 即退回115元给黄女士 , 并支付500元赔偿金 。
3、注意!如果黄女士买到的蟹真是臭的 , 那性质又不一样了 。
具体而言 , 蟹是用来吃的 , 属于食品 , 没有异议!而臭的蟹也肯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规定的食品 , 这一点是常识 , 也无可争议 。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 为一千元 。
换而言之 , 如果黄女士买到的蟹是臭的 , 那不仅可以退回蟹款 , 同时还可以要求摊主赔偿1000元 。 当然 , 这个主张是否成立主要是看黄女士能否举证证明 。 而本案黄女士就是因为没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 才不能要求摊主承担这一惩罚性后果的 。
最后 , 诚信乃做人做事的根本!因此奉劝一些不良商家切勿动小思 , 赚本不应该赚的钱 , 否则必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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