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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离谱了!广西南宁 , 一男子称 , 他出了趟差 , 回来后发现自己的车竟然被小区当僵尸车卖了!
薛先生创业之初买了一辆车 , 这辆车见证着他一路走来的艰辛 , 现在车子旧了 , 薛先生又买了一辆新车 。
但是这辆旧车对他来讲有着特殊的意义 , 况且车虽然旧了 , 其他各个地方都还好好的 , 薛先生一直没舍得卖 , 就把它停在自家停车位上 , 准备一直收藏下去 , 偶尔在车里放点东西 , 当个仓库用 。
万万没想到 , 出差一个月回来后 , 薛先生往自家车位上一看 , 车没了 。
薛先生找了一大圈也没有看到自己的车 , 无奈之下 , 他到小区值班室 , 询问有没有看到自己的车 。 结果值班的人告诉他:不知道 , 没看到 。
薛先生大怒:我的车停的好好的被人偷了 , 你们竟然说不知道?我给你们交钱 , 连我的财产都保管不好吗?
薛先生无奈之下只能报警 。
很快 , 民警就调查清楚了到底怎么回事 。 从监控拍到的画面看 , 薛先生的车是被人拖走的 , 并且已经一路拖到了报废场拆分回收 , 而叫拖车的就是小区方 。
薛先生怒火中烧 , 这辆车对自己太有意义了 , 平时对它也是爱护有加 , 现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 , 小区方竟然私自卖了自己车拉去报废了 。
薛先生再次找到小区方 , 但是对方根本不承认是自己叫的拖车 , 还把拖走薛先生车的司机刘先生叫来对峙 。
刘先生来了后 , 承认车是自己拖错了 , 但是询问谁让他来的 , 就闭口不谈 , 他说:车已经销毁了 , 他愿意赔偿给薛先生3000元钱 , 如果薛先生不同意 , 那就走司法程序 。
薛先生觉得自己的车虽然旧了 , 但是完全能开 , 对方只愿意赔3000块钱 , 这不是欺负人吗?他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 , 于是再次报警 。
拖车司机刘先生这时候又改口了 , 说当初就是小区方打电话让他来的 , 并且是在他们同意后才把车拖走 , 这件事和他无关 。
但小区方立马否认 , 他们说 , 当初是经过商量后 , 对小区公共区域和地下停车场 , 长期无人认领、使用以及违停的电动车和自行车进行清理 , 没让刘先生去清理汽车 , 拖走薛先生的车是刘先生自己的行为 , 和他们无关 。
双方互相推诿 , 事情一直没得到解决 。
看客对此纷纷发表意见 , 有人调侃 , 花钱让他看大门 , 结果看着看着他觉得这些都是自己的给卖了 。
有人问 , 如果这辆车确实是僵尸车 , 谁对其有处理权?
还有人说 , 没经过业主同意 , 私自拖走他的车报废 , 就该直接报警说车被盗了 , 让他们付刑事责任 。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 小区私自叫人拖走薛先生的车 , 应该怎样判定?
首先 , 这辆车不管新旧 , 它的所有权都属于薛先生 , 这是他的私人财产 , 他人无权处置 。 而业主交钱 , 就相当于和小区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
为业主保管财物 , 既是小区方的责任也是他们应尽的义务 。 另外 , 对于业主的财物 , 小区方只有保管权 , 没有处置权 , 他们私自叫拖车拖走业主的财产 , 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
其次 , 拖车司机刘先生将薛先生的车拖往报废场报废 , 这件事并没有经过薛先生的同意 , 薛先生可以对其起诉 , 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
《民法典》规定 , 行为人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 权益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刘先生没经过薛先生同意拖走他的车 , 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 而薛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刘先生按照这辆车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
而对于刘先生所说 , 是小区一方要求他将车拖走的 , 如果他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说法 , 可以在赔偿薛先生后 , 再向小区一方追责 。
最后 , 对于有人说的 , 很多小区确实存在着僵尸车 , 这些车的存在 , 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 , 确实影响了大家的生活 , 那么这些车 , 小区是否能处置呢?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 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也就是说 , 哪怕车子再破旧 , 它们也是属于他人的私有财产 , 而小区方既不是车主 , 也不是执法部门 , 更没有得到授权 , 没有立场也没有权利处置他人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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