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前妻离家出走而起诉离婚,离婚12年后,前妻突然出现要求平分房子拆迁款


因前妻离家出走而起诉离婚,离婚12年后,前妻突然出现要求平分房子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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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妻离家出走而起诉离婚,离婚12年后,前妻突然出现要求平分房子拆迁款


妻子婚后离家出走、杳无音信 ,

丈夫无奈起诉离婚 ,
因妻子下落不明 ,
法院作出缺席判决 , 准许离婚 。
离婚12年后 , 房子被征收 ,
前妻突然出现要求平分房屋拆迁补偿款


1984年 , 李某、刘某登记结婚 , 婚后于1986年育有一子 , 并将婚内购置的砖瓦平房加建为二层楼房 。 2003年 , 妻子李某外出后便再也没有回家 , 一直音讯全无 。 2009年 , 丈夫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 因李某下落不明 , 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 准许离婚 。
2021年4月 , 李某、刘某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征收 , 共获得各类补偿款56万余元 。 同年6月 , 消失18年的李某突然出现 , 并向法院起诉刘某 , 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李某、刘某的房屋经评估公示的征收补偿款为50万余元 , 另有邻居占用土地给予的补偿款5万余元 , 以上合计56万余元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 同时 , 在李某外出后至房屋被征收期间 , 刘某对房屋进行了维修 , 花费1万余元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征收房屋属李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 , 李某、刘某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但不能因此推定李某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 , 故对于李某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 应予支持 。 在该房屋被征收前 , 李某、刘某作为房屋共有人 , 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 但李某在2003年擅自离家出走后 , 没有履行对共有物的管理义务 , 故应在房屋拆迁补偿款内先行扣除维护费用后 , 剩余54万余元再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此外 , 李某在离家出走至刘某起诉离婚期间 , 长期杳无音讯、下落不明 , 没有尽到家庭义务 ,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刘某予以适当照顾 。 法院遂判决由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40% , 即21万余元 。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 , 提出上诉 , 益阳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 , 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在离婚诉讼或者协议离婚时 , 双方虽未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 但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 不能推定当事人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 , 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 , 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的处理原则 。 离婚后对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 处理原则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一致 , 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后 , 按照照顾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 。 如果一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等情形 ,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 。
【因前妻离家出走而起诉离婚,离婚12年后,前妻突然出现要求平分房子拆迁款】对共同财产分割时 , 应当先行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 , 有约定的 , 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 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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