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傅女士的丈夫花198000元买了一条手链


浙江,杭州。傅女士的丈夫花198000元买了一条手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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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傅女士的丈夫花198000元买了一条手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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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傅女士的丈夫花198000元买了一条手链


浙江 , 杭州 。 傅女士的丈夫花198000元买了一条手链 , 买之前店员表示如果不喜欢可以换 , 可第二天傅女士拿着手链想换几件小的饰品时 , 却遭到店员拒绝 , 多次协商未果 , 这让傅女士无法接受 , 表示此事不会善罢甘休 。
【浙江,杭州。傅女士的丈夫花198000元买了一条手链】



3月8日妇女节这天 , 傅女士的丈夫为了给她一个惊喜 , 于是决定到店里面买一样首饰送给她 。 傅女士非常喜欢一个牌子的首饰 , 她丈夫是知道的 , 因此那天就去了这个牌子的店 。 当时他看到一个闪闪的手链 , 觉得还不错 , 不过他知道妻子是很低调的人 , 不大喜欢太过耀眼的东西 , 害怕自己买回去妻子不喜欢 。 为了保守起见 , 就询问了店员到时候不喜欢是否可以换成几样其他的饰品时 , 得到了店员的肯定回答 , 于是毫不犹豫的就花了198000元买了这条手链 。 当天晚上 , 他把礼物拿给了妻子 。 傅女士打开丈夫送的手链 , 发现是贵重的饰品非常感动 , 但是她却不喜欢 , 因为这手链的设计太过耀眼 。傅女士一直以来都不喜欢闪闪的饰品 , 其丈夫看出了她不喜欢 , 于是跟她说买之前已经问过店员 , 不喜欢可以去换其他的小饰品 。 于是第二天夫妻俩就去了买手链的店 。

一进到店里面 , 傅女士就询问手链是否可以换成其他的首饰 , 店员说可以 。 两人就在店里面挑选首饰了 , 选了两个多钟 , 当俩人告知要换三样首饰时 , 店员拒绝了他们的置换要求 。

店员解释说 , 顾客更换首饰 , 只能是一个换一个 , 并且只能换价格更高的 。







傅女士表示自己也不让店家吃亏 , 选的三样首饰高出了手镯的价值 , 也愿意补差价 , 店家拒绝更换的行为她实在是无法理解 。

傅女士想着自己是老顾客了 , 自己之所以成为这品牌的粉丝 , 也是因为这牌子首饰的附加价值 , 而现在店员的做法实在是让人心寒 , 于是投诉了该店 。

经理收到投诉 , 第一时间赶来解释 , 他表示原则上是一件换一件 , 并且只能换价值更高的 , 现在允许傅女士一换二 , 但是一换三是绝对不可能的 。


傅女士质问该店 , 当时她丈夫询问店员是否可以换多件 , 店员说是可以 , 并没有告知只能一换一 , 难道多件的解释权完全归你们 。 如果当时明确告知只能一件换一件 , 她丈夫是不可能买下这手链的 , 这摆明着该店欺人 。 该店经理眼见无法协调 , 于是向总部说明情况 , 而总部那边的回复方案也是和该店基本一致 , 他们表示这已经是做出让步了 , 原则上是不可以一件换多件的, 现在可以给予傅女士换两件 。 傅女士没有同意最终方案 , 她表示对该店的服务非常失望 , 以后不会再来该店消费了 , 同时表示此事自己不会善罢甘休 , 会继续维权下去 。那么该如何定性该店行为 , 傅女士会得到相应的赔偿吗?

1.傅女士丈夫买手链时 , 预料到傅女士可能不喜欢 , 已经询问过店员是否可以换多件小饰品 , 店员告知是可以 , 但是没有明确告知只能换一件 , 该店的行为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利 。

消费者有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 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按照正常人的思维 , 多件的意思肯定不是一件 , 至少会是两件 , 而该店为了促成生意 , 没有告知顾客具体情况 , 因此才会造成此事的纠纷 , 消费者有权要求该店负责 。

2.店家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的 , 对于消费者的选择失误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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