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一男子偷狗过程中被抓获,为逃跑,其用辣椒水进行喷射致村民受伤

【广西贺州,一男子偷狗过程中被抓获,为逃跑,其用辣椒水进行喷射致村民受伤】

广西贺州,一男子偷狗过程中被抓获,为逃跑,其用辣椒水进行喷射致村民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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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一男子偷狗过程中被抓获,为逃跑,其用辣椒水进行喷射致村民受伤


“偷狗伤人你还有理了?”广西贺州 , 一男子偷狗过程中被抓获 , 为逃跑 , 其用辣椒水进行喷射致村民受伤 。 事后 , 男子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 , 如何评价此案?



事发当天 , 梁某突然想吃狗肉 , 馋欲难忍之下 , 其遂打起了偷狗的主意 。 为了顺利吃到狗肉 , 梁某便开始进行筹划 , 其首先来到集市上 , 买来了鸭肉和老鼠药 , 然后将老鼠药涂在鸭肉上 , 以备后续使用 。

其次 , 梁某为了防止自己行窃暴露被抓 , 又准备了一瓶喷射“辣椒水”与一把水果刀 。 在做好充分的准备后 , 梁某便驾驶摩托车四处寻找作案目标 。

在经过某一村道旁 , 梁某发现了一只金毛土狗正在路边睡觉 , 梁某见机将自制含有毒药的鸭肉丢在路边诱使金毛土狗食用 , 狗吃后中毒晕倒 。

梁某遂下车准备将该狗装上摩托车拉走 , 就在此时 , 住在附近的村民柳某(狗主人)、陈某发现了梁某这一行为 , 便上前进行阻止 。

眼看事情败露 , 为了成功脱身 , 梁某遂从上衣口袋中掏出“辣椒水”喷向柳某、陈某的脸部 , 造成柳某、陈某颜面部腐蚀伤 。

在推拉过程中 , 梁某的摩托车倒地 , 水果刀掉落出来 , 梁某趁机挣脱逃离了现场 。 同日 , 公安机关在梁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

随后 , 检方对梁某提起了公诉 , 公诉的罪名为抢劫罪 。

对此 , 梁某则提出了异议 , 其认为自己的行为顶多算作盗窃 , 其后续对柳、陈二人喷辣椒水的行为则是为了防止被对方抓住而遭到殴打所进行的正当防卫 。

听到梁某的辩解 , 大家是不是觉得不可思议 。 你一个小偷去偷东西 , 被抓住后又对别人行凶 , 事后 , 居然美其名曰为正当防卫 , 到底是你真不明白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要正确地对梁某的行为进行评价 , 首先就要搞清楚什么是正当防卫 。 所谓的正当防卫 , 是指行为人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简而言之 , 只有当一个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 , 被侵害的本人或者其他人为了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 , 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反击自卫行为 。

那么从本案中可以看出 , 梁某盗狗在先 , 其行为为不法侵害 , 受到侵害的人为狗主人柳某 , 那么对于柳某来说 , 就有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阻止梁某盗狗 , 成立正当防卫 。







梁某显然是在颠倒黑白 , 混淆是非 。 那么对于梁某的行为又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 , 梁某携带凶器偷狗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 这是毫无疑问的 , 问题在于其在被抓后持辣椒水对柳、陈二人进行喷射伤害该如何评价 。

根据《刑法》第269条之规定 ,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 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本案中 , 梁某偷狗在先 , 在被发现后 , 为抗拒抓捕 , 当场使用辣椒水对柳、陈二人进行伤害 , 该行为即评价为“当场使用暴力” , 故梁某的行为成立转化性抢劫罪 。

根据《刑法》263条之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故依法应当对梁某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但在本案中 , 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 是犯罪未遂 , 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梁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 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 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综上 , 梁某因犯抢劫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并处罚金2000元 。

那么又是否存在梁某成立正当防卫的情形呢?

答案是肯定的 , 如果梁某在被村民抓住后 , 遭到了村民的无情殴打 , 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 从而采取上述措施进行防卫 , 可以评价为防卫行为 。

注意 , 梁某虽然是一名小偷 , 但其人身健康权益仍然受到法律所保护 , 那么对于村民来说 , 将梁某抓住后 , 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将其送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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