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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砰!”北京顺义 , 一男子驾车因前车起步太慢 , 遂心生不满 , 并强行加速超车 。 前车司机认为男子明显是在挑衅自己 , 决定借道超车反击 。 万万没想到的是 , 因男子的一个举动 , 导致前车司机意外身亡以及三人受伤 , 最终法院这样判 。
(案例来源:北京顺义区法院)
事发当天早上8时许 , 男子徐某驾车外出去上班时 , 路经一红绿灯路口处 。 绿灯亮起时 , 徐某因赶时间遂对前面白色轿车起步太慢心生不满 , 于是不停按喇叭催促对方 。 可前车司机方某却不以为然 。
徐某见状立即加大油门并打方向盘 , 从旁边超车 。 超车的过程中 , 徐某隔着玻璃看了白色汽车司机方某一眼 。 其实只要不违反交通规则 , 超车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 。
可方某却认为 , 徐某此举是在挑衅自己 , 遂决定予以反击 。 从现场监控视频来看 , 当时方某驾驶的白色小汽车追上徐某驾驶的黑色轿车后 , 决定借左侧对面车道 , 准备超车 。
可这时对面刚好有一辆汽车正面向方某驶来 , 这时徐某、方某都应当看到对面驶来的汽车 。 方某见状的第一时间 , 是准备打方向盘将车驶回右侧正常行驶的车道 。
可不曾想 , 此时徐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 不仅不礼让 , 反而故意刹车并向左打方向盘 , 别了一下方某驾驶的白色轿车 , 导致方某一时紧张也向左打方向盘 , 并最终导致方某驾车与前面驶来的汽车 , “砰的一声!”发生碰撞 , 事发后徐某驾车扬长而去 。
交警接到报警并赶到现场处置后 , 紧急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 。 最终 , 两车相撞造成方某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
1、“宁让三分 , 不争一秒”这不仅是老话 , 还是考驾照科目一笔试时的题目之一 。 可不曾想 , 老司机徐某却不以为然 , 并最终造成身陷囹圄的严重后果 , 可悲、可叹!
当然 , 从情理上讲 , 方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 是典型的“路怒症” 。 总而言之 , 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绝对要摆在第一位 , 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 , 绝对不能肆意妄为!
2、那么从法律上讲 , 会如何评价徐某的行为呢?
有人认为是交通\uD859\uDE26事 , 有人认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危险行为已经危害到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
交通\uD859\uDE26事罪是指行为人因违反交通规则 , 过失造成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后 , 经交警判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犯罪行为 。
从上述法律规定 ,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交通\uD859\uDE26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想发生交通事故的 , 即过失的;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是故意实施的 , 即是故意的 。
【男子面对他人超车,故意刹车并别车造成严重后果,被判10年】而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是 , 徐某发现前面有来车、方某准备打方向盘并回右侧时 , 不仅没有礼让 , 还故意刹车并别车 , 方某也正是因为此举而与前车发生碰撞导致身亡的 。
或许徐某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 , 会造成那么严重的后果 , 但从刑法的角度来说 , 其主观上是故意的 , 客观上确实造成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及财产遭受损害 。 根据刑法主客观定罪原则 , 其行为就应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没有异议 。
刑法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 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也应当处3-10年;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 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 。
换而言之 , 由于本案已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 , 因此徐某其行为应当在10年以上考虑量刑 。
3、法院认定徐某具有以下几个可从轻情节:
首先 , 徐某自知闯下大后 , 在明知其行为会在10年以上考虑量刑的情况下 , 主动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从轻处罚;
其次 , 徐某主动承担受伤人员的医药费 , 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 , 徐某赔偿各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 亦可从轻处罚 。
综上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 , 本应当从重处罚 , 但念及其积极赔偿等悔罪表现 , 故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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