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一男子在银行存了2000万元,存款到期后男子并未取款


河北石家庄,一男子在银行存了2000万元,存款到期后男子并未取款


文章图片


河北石家庄,一男子在银行存了2000万元,存款到期后男子并未取款


河北石家庄 , 一男子在银行存了2000万元 , 存款到期后男子并未取款 , 而是应银行请求又续存了 , 可是待男子要使用这笔钱时却发现提不出来了 , 随后男子得知 , 这家银行行长因涉嫌犯罪被刑拘 , 情急之下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偿还本金和借款 。

将近50岁的李大哥是一位成功人士 。 他不仅有房子和汽车 , 而且还有大笔存款 。 他也是一家银行的VIP客户 。 有一天 , 他从一家银行的行长那里得知 , 这家银行的存款利率是3.3% , 于是他将2000万元转入银行 , 作为一年期存款 。




钱要到期的时候 , 李大哥因银行要考考核的要求 , 没有把钱取走 。 直到一年后 , 李大哥在计划取款时发生了意外 , 钱无法转移 。 后来 , 李大哥得知 , 当时处理存款业务的银行行长和出纳员因涉嫌犯罪而受到调查 。


他害怕失去自己辛苦挣来的钱 , 迅速向法院起诉银行 , 要求银行退还2000万元本金和相应的利息 。


然而 , 该银行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 该银行表示 ,


李大哥涉及的资金涉嫌刑事犯罪 , 已在刑事案件中得到处理 。 此外 , 李大哥持有的存款证是当时的银行经理和其他人伪造的 , 这是假的 。 银行从未拥有过这笔钱 。 当李大哥知道存款证明不真实时 , 他决定转账 , 以获得444万元的高额利息收入 。

在这方面 , 李大哥提交了公安部门的评估意见 , 该意见表明存款证明是真实有效的 , 而不是虚假的 , 刑事判决认定 , 银行经理和其他人利用他们在被告身上的身份欺骗了原告的信任 , 并将被告账户上没有实际存款的等值存款凭证交付给原告 , 以骗取原告的资金 。 银行有义务退还2000万元的存款吗?
根据《关于审理存款收据争议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 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存款收据、收据、报表、存款合同和其他凭证在存款收据争议案审理过程中是伪造或变造的 , 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 确认上述凭单依法无效 , 可以驳回用上述凭单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 , 或者根据实际存款金额作出判决 。 因此 , 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无效 。 根据法律规定 ,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 , 因合同而获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如果无法退货或无需退货 , 应给予折扣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 , 他们应承担各自的责任 。 在本案中 , 尽管无效押金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 , 但原告的押金是根据被告工作人员的指示在营业时间内转移到被告的营业场所的 。 被告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位置将原告的钱转移到柜台的另一个账号 , 并将带有被告印章的伪造存款收据从柜台窗口交给原告 。 原告的资金损失主要是由于被告对和银行经理员工的监管不足 , 导致其员工非法操作 , 以欺骗原告对银行的信任 。 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专业人士 , 被告应对其员工的行为承担大部分责任 。 原告作为存款人 , 轻信银行定期存款的条款 , 以获得额外的高利率 , 在存款到期后没有直在柜台办理提款业务 。 它也有某些缺点 , 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

因此 , 法院决定银行应承担80%的责任 , 原告应承担其余20%的责任 。 事实上 , 从法律角度来看 , 本案与禁止反言代理的性质相似 , 但不是禁止反言的代理 。 也就是说 , 李大哥去银行柜台处理存款收据 , 银行工作人员用伪造的印章把它交给了李大哥 。 李大哥认为这是银行开具的正式存款收据 , 错误地认为对方有相应的权限或代理机构 , 但对方拿走了钱并将其转移给其他人以获得更高的利息 。
【河北石家庄,一男子在银行存了2000万元,存款到期后男子并未取款】当然 , 这么有钱的人居然会被骗 , 真是令人惊讶 。 在这方面 , 法院认为 , 所涉银行经理的犯罪行为已从刑事判决中得到评估 , 但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失尚未以追回被盗物品或追回的形式进行判断 , 因此法院应受理此案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