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称男子取款时多拿了6千5,男子拿出工资发放表证明:没多拿!


银行称男子取款时多拿了6千5,男子拿出工资发放表证明:没多拿!


江西南昌 , 一男子到银行取款5万元时 , 要求银行只提供5元、10元、20元、50元面值的人民币 , 原因是用来发工资的 。 可事后银行却以男子多拿6500元为由 , 要求男子予以返还 。 被拒绝后 , 银行果断告上法庭 。 一审银行胜诉 , 但二审男子提交了新证据 。
(案例来源:江西南昌中院)
钱先生是一家制衣厂的老板 。 事发当天 , 其拿着银行卡来到银行前台办理取款业务 , 取款金额为5万元 。 与其他人不同的是 , 钱先生只要5元、10元、20元、50元面值的人民币 , 且明确提出其中10元、20元面值想多要一些 。
听完钱先生的诉求后 , 工作人员声称自己这里没有那么多 , 要向经理反映情况并从其他同事处调动资金以满足钱先生的需求 。
随后工作人员支付给钱先生5捆5元、50元面值的人民币 , 其中每捆100张 , 共计27500元;20元面值的人民币为8捆 , 每捆也是100张 , 共计16000元;10元面值的人民币为13捆 , 每捆50张 , 共计6500元 。 上述共计人民币50000元 。
钱先生取完款后就将钱拿回厂里交给身为财务的妻子 , 用于发放工人的工资 。 可不曾想 , 下午18时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钱先生声称 , 交付给钱先生的人民币当中 , 10元面值的不是一捆50张 , 而是一捆100张 。 按照银行说法 , 他们是多给了钱先生6500元 。
但钱先生却认为 , 取钱时大家面对面已经点清了 , 而且其一方事实上也没有多拿 , 因此钱先生认为银行不应该将银行账目对不上 , 怪在自己头上 。
银行多次讨要未果后 , 请来律师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钱先生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定钱先生必须返还6500元 , 且承担其一方的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 。
有网友不解 , 银行为什么要在没有十足把握 , 且金额不大的情况下 , 仍然要请律师起诉钱先生 , 一旦败诉 , 损失更大 。
实际上 , 私以为这是因为规定问题 。 具体而言 , 官司输赢并不是最重要的 , 重要的是银行账目不对 , 必须要有一个结论 。 比如说 , 如果官司赢了 , 能不能追回都好 , 起码可以认定这钱是被钱先生多拿了 。 如果官司输了 , 要经手人的工作人员垫付也有个理由 。
总而言之 , 法院的判决书相当于给银行起到了背书作用 。 即事实一定要有个定论 。
回到案件的本身 , 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银行作为原告 , 其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 银行一方认为:
首先 , 根据社会大众普遍认知及银行相关规定 , 每捆人民币不论面值大小 , 均为100元张 。
其次 , 监控视频清楚显示 , 工作人员当时确实是交付给钱先生10元面值人民币一共13捆 。 合计13000元 , 因此钱先生是多拿6500元 。
最后 , 《民法典》第985条 ,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综上而言 , 银行认为其一方与钱先生储蓄合同成立的标的是50000元 , 但钱先生却拿走了56500元 。 即属于不当得利 。 因此银行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一方的主张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虽然钱先生不承认其一方多拿了6500元 , 但因其一方未能拿出证据证明其一方的主张 , 因此应当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 , 当事人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 , 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思就是说 , 当银行能够拿出视频证据证明钱先生确实拿走了13捆10元面值人民币 , 且按照规定与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每捆人民币一般是100张的情况下 , 钱先生想要证明自己没有多拿的主张 , 就必须拿出证据予以证明 , 否则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据此 , 一审法院判定钱先生一方败诉 。 一审宣判后 , 钱先生不服 , 提出上诉 , 并提交了新的证据拟证明其一方的主张 。
二审期间 , 钱先生提交的证据是其一方当天给工人发工资的账目清单 。
钱先生认为 , 账目上显示的金额除去百元单位的尾数累计相加约49000多 , 而其发完工资后的所剩50元以下的人民币加在一起不到1000元 , 与其取款50000元的数额对得上 。
钱先生的意思就是说 , 账单上显示其应当给工人的工资除去百元为单位以外的零头数相加为4.9万元 , 而其手上的零钱就剩下不到1千元 。 且账单上有几十号工人的亲笔签名 , 因此就可以认定其一方实际上就是拿了银行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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