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举证责任 , 当钱先生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其一方主张时 , 这个时候举证责任就在于银行一方了 。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虽然按照规定和交易习惯确实一捆人民币为100张 。 但在钱先生能够举证其一方主张的情况下 , 银行一方就应当拿更有利的证据予以反驳 , 否则将承担后果 。
最终 ,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 故驳回了银行所有诉求 。 也就是说 , 这场官司最终是钱先生赢了 。
【银行称男子取款时多拿了6千5,男子拿出工资发放表证明:没多拿!】那么大家认为 , 钱先生有多拿银行的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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