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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教育家朱柏庐曾说过:“莫贪意外之财 , 莫饮过量之酒” 。 意外之财往往会给人带来灾难和血案 , 而过量之酒则会酿成一桩桩悲剧 。
在陕西就有一名男子 , 因为劝酒导致一桩命案发生 。 家住陕西柞水县的俆某武 , 因为劝酒遭拒 , 竟然强行将枣糕塞进客人的嘴里 。 以至于客人的呼吸道被堵塞 , 最终机械性窒息死亡 。 那么徐某武的行为 , 到底构成什么罪 , 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2021年5月 , 徐某武的哥哥去世 , 按照当地的习俗 , 要在家里办理丧事并请一种亲戚朋友帮忙料理后事 。 丧事处理完毕后 , 徐某武为了表达谢意 , 特意设宴邀请参与其中的宾客吃饭 。 可谁也没想到 , 这顿饭竟然成为了送命宴 。
徐某武同族兄弟俆子山在接到丧礼邀请后 , 立刻赶赴徐某武家中 , 帮忙处理丧事 。 两人关系本就不错 , 因此在酬谢宴上 , 徐某武多次给徐子山敬酒 , 即使徐子山表示自己已经喝不下了 , 可徐某武却不依不饶 。
一旁的宾客见状 , 也纷纷起哄 , 无奈之下 , 徐子山只能再拿起一杯酒 , 缓缓饮下 。 可这始终不能让徐某武满意 , 他屡次向徐子山劝酒 , 还拿两人的交情作为要挟 。 此时的徐子山已经处于醉酒状态 , 说什么也不愿意继续喝下去 。
徐某武见状只能退而求其次 , 以吃枣糕的方式代替 。 枣糕是清朝宫廷御用糕点 , 距今有200多年的历史 。 虽然枣糕有补充益气、养血安神的功效 , 但俆子山已经处于重度醉酒状态 , 不宜吃任何食物 。
所以他坚决不吃枣糕 , 没想到这却惹恼了徐某武 。 在他看看来 , 凭自己和俆子山的交情和关系 , 对方不吃枣糕就是看不起自己 。 于是徐某武拿起一块枣糕塞进了俆子山的嘴巴里 。 随后又连续塞了两块枣糕 , 其中一块被俆子山吐了出来 。
徐某武用筷子夹起最后一块枣糕 , 再次塞进俆子山的口中 。 这一次 , 俆子山没有吐出来 , 也没有反抗 , 徐某武这才心满意足地离开 。 可就在他刚离开不久 , 同桌人就发现俆子山倒在地上失去了意识 。
【案例陕西男子劝酒遭拒,把枣糕强塞客人嘴里致其死亡,法院判了】徐某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 将俆子山送到医院抢救 。 前往医院的路上 , 俆子山面色发白 , 呼吸急促 。 等赶到医院时 , 还出现了大小便失禁 , 丧失呼吸和心跳的现象 。 最终在医生无效的情况下死亡 。
经过有关部门检查 , 发现俆子山口腔和呼吸道内有大量枣糕堵塞 , 因枣糕未完全下咽 , 从而阻塞俆子山的呼吸 , 最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 也就是说 , 徐子山的死和枣糕有着密切关系 , 而喂强行喂俆子山吃枣糕的徐某武 , 从某种意义上来也就是杀人凶手 。
那么徐某武的行为 , 到底属于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 要知道我国法律中 ,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截然不同 , 一个最高可判处死刑 , 另一个最高也只有7年有期徒刑 。 在这起案例中 , 徐某武到底构成了什么罪名?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 ,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其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 , 责任形式为故意 。 意思是 , 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 , 会导致受害人死亡 , 并且希望这种情况发生 。
很显然案例中的徐某武 , 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喂俆子山吃枣糕 , 会导致俆子山被噎死 。 他主观意识上也不希望俆子山被噎死这件事发生 , 因此徐某武不存在故意性 , 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 我国《刑法》也有明确规定: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 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 , 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
在这起案例中 , 徐某武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 , 他想给俆子山劝酒 , 并强行喂食枣糕 。 但俆子山的死 , 却是因为徐某武疏忽大意导致的 , 并不存在故意性 , 应该徐某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等待他的 , 将会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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