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与男友入住酒店时,被陌生男子发微信骚扰


河南郑州,女子与男友入住酒店时,被陌生男子发微信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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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女子与男友入住酒店时,被陌生男子发微信骚扰


“太吓人!”河南郑州 , 女子小雨与男友参加朋友聚会后 , 见已是凌晨时分 , 于是决定就在附近找一家酒店休息一天晚上 , 次日睡醒后才回家 。 可不曾想 , 两人入住到酒店房间后大约过去三个小时左右 , 就有陌生男子申请添加小雨的微信 。 小雨当时看了一下时间 , 时间显示为凌晨三点 。
小雨当时想着半夜三更加自己 , 可能会是自己的朋友有什么急事找自己 , 于是通过了男子的好友申请 。 可小雨刚通过申请 , 男子上来就问小雨到底结了婚没有?
小雨没打算搭理他 。 结果对方又问小雨昨天是不是也开房?今天与小雨开房的男子 , 是不是昨天那个?还没等小雨反应过来 , 之后对方又说了一大堆令人反感的话 。
就当小雨准备将对方拉黑时 , 结果对方发来一张小雨刚才在酒店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监控拍到的画面 。 最后对方还让小雨发自己的生活照给他 。 这时小雨细思极恐、不寒而栗!为了找到对方并问出对方怎么会那么清楚自己的信息 , 小雨决定报警 。
公安民警接到小雨的报警电话后 , 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 , 并决定先从酒店监控开始调查 。 很快公安民警就从酒店监控中发现了问题 。
原来是小雨按照要求在前台登记个人资料并入住到酒店房间后 , 有三名男子也来到了酒店前台 , 三人当中有一人是前台女工作人员的男朋友 。
三人来到酒店前台后 , 便拿起了写有小雨个人资料的登记本 , 询问起女工作人员 , 资料本上哪些是年轻一点的女性 , 年轻一点的女性当中 , 又有哪些是长得漂亮一点的 。
通过查询监控确认小雨是年轻貌美的女性后 , 于是其中一人就通过小雨登记的个人信息 , 申请添加小雨的微信 , 然后才发生前文所述的情况 。
得知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因酒店管理不到位而被泄露后 , 小雨非常生气 , 于是找酒店经理讨要说法 , 并要求酒店为此承担责任 。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 , 小雨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千元 。 可酒店经理却认为小雨要得太多 , 他们不接受这个解决方案 。



1、事发后有网友认为 , 既然警方调查结果已经确认责任是在酒店一方 , 那么酒店作为登记个人资料本的管理者 , 其一方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 否则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 。
还有网友认为 , 酒店泄露的不仅仅是小雨的资料 , 就连小雨的长相、身高等信息都全部泄露出去 , 如果不法分子据此对小雨做出不法行为 , 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 因此该网友认为小雨要求赔偿5千元完全合理 。
2、那从法律上来讲 , 会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 , 不论给小丽发送骚扰信息的男子 , 是通过什么渠道换得小雨个人信息的 , 由于其行为已经严重骚扰小雨个人生活安宁 , 属于违法行为 , 其就必须受到治安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 , 以发送侮辱信息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5-10日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有多次情节或给当事人的生活、心理带来严重困扰并造成比较严重影响的情形 , 具体决定权在于警方 。
其次 , 虽然小雨的资料外泄主要是因前台工作人员导致的 , 但酒店方作为用人单位、管理者 , 其一方必须为此先行承担责任 。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 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 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 , 应当承担责任 。 但如因第三方过失或故意造成的 , 经营者可在承担责任后 , 再向第三方追偿 。
也就是说 , 由于小雨支付房费入住到酒店 , 酒店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小雨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人侵害 , 否则酒店方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 。 至于酒店承担责任后要不要再追究前台工作人员的责任 , 那就是他们之间的事 , 与小雨无关 。
最后 , 从合同的角度来说 , 酒店方属于违约行为 。
具体而言 , 小雨来酒店消费 , 双方就已经形成合同关系 。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 小雨有义务按照所住房型支付等价货币 , 而酒店方则有义务保障入住酒店时的安全及其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 否则不论是哪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 , 都是属于违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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