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张家口,老人生了6个子女,在家摔倒,却没人管

【河北张家口,老人生了6个子女,在家摔倒,却没人管】

河北张家口,老人生了6个子女,在家摔倒,却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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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老人生了6个子女,在家摔倒,却没人管


河北张家口 , 老人生了6个子女 , 在家摔倒 , 却没人管 。 无奈 , 村委会将她送到医院 , 出院后又将她送到老年公寓 。 事后 , 村委会将老人的6个子女告上法院 , 要求支付垫付的护理费用、伙食费、被褥费、卫生纸钱、老年公寓费用等合计4万余元 。

这名老人杜某再婚过 , 一共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 。 三个儿子是和前夫生的 , 三个女儿是另一段婚姻所生 。

大儿子辩解说:1、因为母亲当年丢下兄弟三人不管 , 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 所以弟弟们不愿意赡养她 。 2、他一直在尽赡养义务 , 每月邮寄生活费用 。 在母亲摔伤后 , 也曾经将老人接去照顾 , 只是他是三级残疾 , 靠打零工生活 , 生活困难 , 迫不得已又将老人送回 。 3、他会在能力范围内会尽其所能尽孝 。

三儿子说 , 他早年入赘 , 对杜某没有赡养义务 , 再说护理费也没有必要支付 。 五女儿说 , 她从小没受过杜某良好的抚养 , 杜某还说过:“我不管他们 , 将来我死了也不用他们管” 。 杜某所有的钱都给哥哥们了 。 六女儿说 , 1、听说杜某的低保和存款都给哥哥们了 。 2、村委会没有经过子女同意 , 就把老人送到养老公寓 , 扩大了损失 。 3、她和两个姐姐也给母亲送过钱 , 买过衣服 , 没有不尽赡养义务 。 4、要是要钱 , 也该杜某来要 。 钱是村委会自愿出的 , 子女们没让村委会出 。 其余子女没有到庭 , 也没有进行答辩 。这个案子真是挺让人感觉悲哀的 , 老人生了这么多子女 , 老了竟然连送她上医院的人都没有 。 如果不是村委会 , 真不知道会出什么事情 。 一、六个子女对老人有没有赡养义务?这个案件里 , 除了大儿子和小女儿以外 , 其余子女要么在法院开庭时不到庭 , 要么提出各种理由 , 表示没有赡养义务 。 这些理由包括 , 二儿子所说的自己已经入赘 , 老人没有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 五女儿所说的 , 老人说过“我不管他们 , 将来我死了也不用他们管” , 钱都给儿子了等 。 那么 , 这些理由成立吗?当然不能成立 。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这个义务是无条件的 , 不管父母对子女是否尽了抚养义务 , 也不管父母的财产是否给予了子女 , 更不考虑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 除非一种特殊情况 , 子女被他人收养的话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这个时候由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 被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代替 , 所以相应的在法律上消除了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 , 所以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自然也就消灭了 。



而这个案件里 , 几个子女既没有举证证明老人对他们没有尽抚养义务 , 而且就算证明了这一点 , 也不影响他们对老人赡养义务的承担 。

二、村委会能不能向子女们索要这些钱?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 , 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 , 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 ”

在这个案件里 , 老人有6个子女 , 村委会对赡养老人并没有法定义务 。 在老人遇到疾病无人照料时 , 相应的费用应当由负有赡养义务的6个子女负担 。

在当时的情况下 , 因为6个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 村委会将老人先送至医院就医 , 在老人出院后又因无人照看将其送至老年公寓 , 并支付了住院期间和老年公寓的相关费用使六个子女免受公序良俗的“负面评价”或在社会名誉上遭受损失 。

在这个过程中 , 村委会有权要求6个子女偿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

至于六女儿所说的没有必要将老人送往老年公寓 , 这属于扩大损失的意见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 , 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 , 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 ”在这个案件里 , 虽然子女不一定有将老人送往老年公寓的意愿 , 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 , 老人受伤以后无法自理 , 又无子女照料 , 如果不将老人送往老年公寓必然会带来生活上的困难 , 这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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